今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是"健康的母亲和儿童"。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关系到民族兴旺和社会发展。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对保障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至为重要。
为确保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开展接生、人流、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从去年以来在全省开展的《母婴保健法》专项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近年来,山东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加强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但是,检查也发现,山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在一些地方的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条件比较简陋,少数从事接生、人流等技术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质,违法开展此项技术服务,给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还有些单位和人员尤其是个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具备资质,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由于技术水平差,操作不规范,给不孕不育患者带来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有的育龄妇女私自到药店或诊所购买促排卵药物("多仔丸")服用,造成多胎妊娠、早产、流产、新生儿不成熟、卵巢囊肿、终身不孕等严重后果。
山东省卫生监督所提醒广大孕产妇,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不在家中或无资质的母婴保健机构分娩;不孕不育患者应选择经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就诊;不要自行到药店购买和服用促排卵药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大力宣传普及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母亲和儿童的健康;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坚决取缔非法开展人工流产、接生的"黑诊所"和江湖游医,严厉查处未经批准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保障广大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