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2020-11-18 14:4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卫生厅文件精神,切实把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卫生安全,辽宁省卫生监督所日前下发了"关于加强新学期全省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卫生监督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1)食品卫生:要求学校建立主要领导负责制度,制定突发食品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对学校(幼儿园)食堂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学校食堂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辽宁省学校食堂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未达此要求的不允许开业。同时,对所有学校(幼儿园)食堂实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年底结束定级工作。(2)饮用水卫生:对学校(幼儿园)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卫生、进校的桶装饮用水卫生、尤其是对大学新建校区和农村学校的自备水源卫生及管理人员的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有重点的进行水质检验,对未取得卫生许可和水质检验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3)公共场所卫生: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校园内的学生宿舍、浴池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4)学校传染病防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对学校传染病防治登记、报告情况及传染病发生后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存在食物中毒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的单位要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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