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山东省有职业危害作业企业32133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167.4万人。因许多企业防护措施不到位,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导致有些劳动者罹患职业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致残乃至死亡,给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巨大损失。据统计,2004年全省新发职业病病例1022例,其中主要为尘肺病,比2003年度上升19.81%。全省尘肺累计病例已达23061例,现存活19364例。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目前,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者的健康,在职业病防治方面不投入或少投入,采用的技术和工艺落后,生产环境恶劣,作业场所缺乏通风、除尘、排毒等基本防护设施;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落实职工健康体检、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等有关待遇。由于在恶劣生产环境作业的多为进城务工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业主又不对其进行必须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使许多劳动者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身患职业病时,仍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此,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损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和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山东省卫生监督所提醒各位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远离职业危害;及时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拒绝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留意自己的健康状况,注意保存自己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在发现自己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受到侵犯、健康权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有效解决时,请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