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各种媒体刊登(播)了不少的医疗广告,其中有些医疗机构出于扩大宣传的目的,发布违规、虚假广告。上海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加大对违规医疗广告监测、处理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提高对虚假医疗广告的识别能力,避免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健康损害。
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公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广告证明》的单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证明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包括单位或个人)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暂停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九方面内容:1、涉及推销医疗器械及与药品相关的内容;2、从业医师技术职称;3、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4、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贬低他人的;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6、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7、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8、利用患者或者其它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9、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4年8月对本市发行的十种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监测,共刊登医疗广告1282条,其中无证、违规医疗广告244条,占19.03%。涉及12个区、54家医疗机构,其中48家为民办医疗机构,占88.89%;公立医疗机构4家,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2家。8月份共发布义诊消息257条,违规义诊消息216条,达84.05%。
从卫生监督部门监测到的情况来看,目前刊登违法医疗广告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1、未申请《医疗广告证明》,擅自刊登(播出)无证医疗广告;2、医疗广告文号未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或冒用文号、文号登错、文号模糊;3、借着医疗广告证明的文号,任意添加广告内容如"XX诊疗中心"、"新技术、新疗法"、"百姓放心医院"、"一流技术、一流效果"、"暑期优惠"、"意外惊喜"等;4、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内容超出核准范围,如加"微创技术"、"高科技阻击XX病""不开刀、不住院、无痛、无肿"、"韩式美容"或加"尿道炎、精囊炎等泌尿系统感染性疾病"等明确规定不能宣传的病名;5、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医疗广告,如在发布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6、以义诊名义宣传优惠活动,刊登变相医疗广告;7、未经批准,在各区有线电视台、外省市落沪的卫星电视台,电台的某些频率发布医疗广告等等。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发布无证或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在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上公示,同时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强调,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发布医疗广告,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轻信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