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卫生监督所联合开展医院肠道门诊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消毒管理办法》,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保障医务人员和人民身体健康,省卫生监督所会同杭州市卫生监督所,于7月16日对在杭的8所省级医院的肠道门诊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了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自5月1日起8所在杭省级医院均按照省卫生厅《浙江省肠道门诊建设规范》的要求,开设了肠道门诊。各医院领导十分重视肠道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了专(兼)职肠道门诊医护人员,并对专(兼)职医护人员进行了肠道传染病防治业务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所有腹泻病人均按要求进行粪便采样和送检,并有专人负责肠道传染病样品的检验工作。各医院均建立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菌毒种进行保存与处理,对各种携带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性医疗废弃物大部分能做到及时消毒、灭菌,分类回收处理。

在检查中也发现部分医院的肠道门诊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医院所设置的肠道门诊没有达到"一条龙"服务的要求,未设立肠道门诊专用小药房,将肠道门诊小药房与发热门诊药房混用,肠道门诊使用的消毒剂过期失效或所配置的消毒液浓度不符合消毒要求。个别医院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认识不足,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特别是对感染性废弃物的消毒灭菌处理过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消毒灭菌的操作规范进行操作,消毒灭菌过程存在较多的不安全隐患。

检查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肠道传染病防制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的认识,加强医务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消毒隔离业务知识的培训。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肠道门诊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肠道传染病防治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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