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加强医疗广告监测净化医疗服务市场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规范医疗广告管理,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4年3-4月对本市发行的《新闻晨报》、《新民晚报》和《解放日报》等十种报纸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了监测,共发现无证、违规医疗广告182条,共涉及11个区、 48家医疗机构(单位),其中37家为民办医疗机构,占77.08%。违规广告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广告内容和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变相医疗广告。在本期监测过程中发现,少数咨询中心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广告证明》的情况下,利用咨询广告刊登变相医疗广告,此类广告多引用"特邀XX病专家"、"中国中医研究院XX专家、教授为广大XX病患者解难答疑、解难答疑"、"采用XX治疗手段,使患者早日康复"等推荐语,其在宣传形式和内容上和医疗广告相仿,具有一定的误导性和欺骗性,部分广告还刊登有国家明令禁止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

针对3-4月份医疗广告监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规,上海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发布无证或违规医疗广告的14家医疗机构在卫生监督网和新闻媒体上公示,并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对发布严重违规医疗广告的长宁区民办港华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惠慈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将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上海市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将加大对医疗市场、医疗广告的监管力度,将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坚决制止误导患者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行为。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告诫广大市民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切不可盲目相信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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