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行为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保证母婴保健工作依法有效开展,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文件精神,2004年6月3-9日,省卫生厅基妇处副处长张宝意、省厅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陈永德、党委副书记徐辉分别带领3个检查组,对荆门、天门,黄石、黄冈,潜江、荆州等6个地市进行了为期6天的《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并结合医疗市场、一次性输液器的毁形消毒与回收情况进行了现场抽查。本次检查采取了听汇报,查资料,查相关的证件、证明,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共抽查单位49家,其中妇幼保健院8家,乡(镇)卫生院16家,综合医院8家,计划生育服务机构7家,其它医疗机构10家,并在农村进行入户调查,共调查40户。

检查发现,各地政府十分重视《母婴保健法》检查工作,各地按省卫生厅文件要求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查自纠的工作,在依法开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及许可、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部分地市也存在一些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非法接生情况严重,尤其以计生部门无证非法接生现象较为突出。二是部分医务人员无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上岗。三是《出生医学证明》价格混乱,有"搭车"收费的现象,且收费后,儿童保健及产妇保健并未得到落实。四是户籍管理不规范,出生户口申报时未能把住审核关。五是对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技术执业许可证》发放不规范。六是医疗机构擅自设点,随意扩大诊疗范围。

针对以上情况,检查组当即要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取缔无证行医的机构及人员,对未经批准的外来机构和人员以各种名义合办专科、聘请或出租房屋供外来人员执业行医的,应限期清退。此次执法检查强化了《母婴保健法》法律观念,对《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保障了广大妇女儿童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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