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所(局)长会议在重庆召开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全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召开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样的新形势下,第四届全国省级卫生监督所(局)长联系会议于2003年10月23日在重庆市顺利召开,来自28个省(市、自治区)和8个地市的78名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主要介绍了各地卫生监督所(局)机构设置及工作运作情况,交流了各地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和经验,探讨了当前卫生监督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在展望卫生监督事业前景的同时积极谋求卫生监督事业发展的途径。会上,参会代表提出,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出台全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建设规划或指导意见,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无明确的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卫生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划分亦未明确,导致部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卫生厅(局)制定和上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或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规划未获得地方通过,严重影响了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进程。建议卫生部尽快制定出全国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规划或指导意见;加快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进程;积极争取资金完善省、地(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理顺与药监、质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与修订工作,完善《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卫生执法有法可依。

会议认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建设,确立了三年内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目标,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一定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创出卫生监督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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