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 预防介水传染病发生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预防介水传染病(通过饮用水传播的疾病)发生,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开展预防介水传染病的监督工作和加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力度,确保广大群众饮水安全。并提出具体要求:

一、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防护工作,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二、要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

三、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提供经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的报告。

四、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五、要严密监督检查没有消毒设施的水厂开展饮用水消毒工作,用漂白精(粉)、次氯酸和液氯消毒的必须保证游离余氯达标出厂。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水厂也必须保证细菌指标合格出厂。

六、为防止饮用水消毒设施出现故障,出现故障时有有效补救饮用水消毒的措施,需储备一定量的饮用水消毒药物(漂白精、漂白粉等)或具有复式消毒设备;遇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显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须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要以全省大力开展整治城乡卫生环境的爱国卫生运动为契机,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严防分散式水源特别是大口井受到污染。对在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省卫生监督所将于近期对各地饮水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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