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监督所开展消毒剂专项监督检查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对已审批消毒产品的后续监管,保证江西省及在省范围内销售的外埠消毒剂的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江西省卫生监督所从2003年5月1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毒剂专项检查。监督检查分四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检查以过氧乙酸为主产品的生产企业;第二阶段检查江西省卫生厅5月9日公告的部分有"两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证或批件)的消毒剂生产企业;第三阶段检查全省范围内的消毒剂经营单位;第四阶段检查各消毒剂使用单位(医院、各级卫生防疫站等)。检查对象包括消毒剂生产企业、消毒剂经营单位及消毒剂使用单位,检查内容包括生产工艺流程、产品卫生质量及标签标识:

1、生产企业是否办理消毒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生产企业场所、设备、工艺流程等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产品包装、标识及产品说明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夸大宣传;

4、生产过氧乙酸的单位其安全设施是否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5、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采样,交由相关单位检测其产品有效成份含量。

5月13-14日,江西省卫生监督所30名监督员分三组,对5月9日江西省卫生厅公布的"两证"的消毒剂生产企业及部分生产过氧乙酸的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消毒剂生产企业都能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有序生产、销售;但也有少部分生产企业不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擅自变更审批许可内容,生产与许可内容剂型、包装不一致的消毒产品,在对南昌市某消毒剂生产企业及一经营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共查获不合格的过氧乙酸类消毒剂600余箱,12000余瓶,总价值24余万元;同时也发现部分消毒剂生产企业利用"非典"之机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针对以上情况江西省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对违法产品分别予以就地或异地查封,并将进一步立案查处,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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