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实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贯彻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精神,切实履行国家赋予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做好"非典"防治中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黑龙江省卫生监督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提出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所长、党委书记为省所"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层层落实"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非典"防治工作的责任人;并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接受当地政府"非典"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省卫生监督所的"非典"防治工作作为哈尔滨市"非典"防治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还规定:对违反要求,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待岗、党政纪律等处分,情况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公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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