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生监督所实施监督执法责任制加强非典的监督执法工作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目前我区一切工作中的重点,对我区各项防治措施的督察,尤其是对医疗机构、学校、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等单位的监管,有效地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蔓延,是卫生监督义不容辞的责任;根据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卫生厅以及首府南宁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关于严防固守、毫不松懈地抓好非典型肺炎防制工作的指示精神,狠抓落实,巩固"非典"防治取得的成绩,经我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从二OO三年五月一日起,在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实行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制。

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制实行所长、科长、卫生监督员负责落实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成立三个执法组,进一步明确分工职责。

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所长)是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的总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在区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全所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工作,贯彻落实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和首府南宁"非典"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向上级报告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副组长(副所长)的主要责任是:协助所长做好分管的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并及时向所长汇报监督执法情况。

二、各执法组负责人是该小组执法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各项工作职责、执法目标,落实执法责任,完成执法任务及上级交付的工作,每周(一、三、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本小组监督执法情况向所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各执法组卫生监督员是具体执法责任人。

主要职责是:依据工作职责和交付的工作任务,拟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非典"防治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事求是汇报情况,并对所经办的卫生监督执法行为和案件负责。

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检查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分明,对各项工作完成得好,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监督工作得不到落实,在各项监督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因过失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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