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2年12月27日决定对所属14个行政机关实施的78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其中,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三项: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项目审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和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精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并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同时要将个人的健康证明存档备查。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对检查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发给健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健康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监督机构统一印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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