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印发《江苏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及《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江苏省卫生厅于2002年12月9日下发了《江苏省放射工作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苏卫法监[2002]95号)。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卫生许可发放管理工作,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卫生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发放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卫生许可证申办、复验、变更和注销的程序、时效及相关资料;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并确定了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程序和相关资料。

该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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