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查处米泉市太山鞋加工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行为

2020-11-18 14:3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02年9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昌吉州米泉市太山鞋加工厂存在严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举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9月11日派出职业卫生监督员会同米泉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前往位于米泉市古牧地镇振兴村的米泉市太山鞋加工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开展了其他相关的取证工作。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厂房布局不合理,卫生环境差,有毒与无毒或低毒作业在同一车间;生产环境中有刺鼻、刺眼的刺激性气体,工人中大部分未戴口罩;没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调查中得知,该厂工人上岗前未作过相关体检,从业期间厂家未对工人进行定期体检;业主与工人签订合同时未向工人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厂家未向工人提供有效的排毒防护措施及防护用品。

米泉市卫生监督所提供了于今年8月29日对该厂4个车间8个点空气样本的检测结果,其样本的苯、甲苯浓度均超标,有的超过国家标准2至4倍。

根据检查情况,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米泉市太山鞋加工厂进行了临时控制措施,工厂暂停作业,就地封存了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材料。现该案在进一步处理中。

监督检查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米泉市还有24家私人企业与该厂的情况相似。企业负责人、工人法律意识淡漠,企业只追求经济效益,不顾个人健康的现象普遍存在,还需要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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