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0-11-18 11:54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20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0日


(转自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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