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会力量(个人或其它组织)出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合法?

2020-09-01 23:25发布

问:社会力量(个人或其它组织)出资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否合法?

 

答:1.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禁止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所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违法,但是如果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百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

(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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