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中旬以来,部分国家和地区发生了甲型H1N1流感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和变化趋势,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一周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部署,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一是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卫生部等33个部门和单位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框架下组建了综合组、口岸组、医疗组、畜牧兽医组、保障组、宣传组、对外合作组和科技组8个工作组以及专家委员会。各工作组根据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紧密配合,及时沟通协调,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协调、顺畅、有效运行。各地也根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建立了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的联防合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发生的疫情。
二是坚持依法科学防控。世界卫生组织在4月25日向全球通报美国、墨西哥发生人感染猪流感疫情后,分别于4月27日和4月29日两次将流感大流行警戒级别由3级提高到5级。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行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建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于4月30日发布公告,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把甲型H1N1流感列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是加强疾病监测和防治。从当前防控工作实际出发,卫生部印发了《关于继续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所在地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省份做好所在地区的防控工作,启动医疗机构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疫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在借鉴WHO相关技术文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我国的甲型H1N1流感《诊疗方案》、《防控技术指南》和《年度首例病例诊断与疫情公布程序》并印发各地卫生部门。召开全国卫生系统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视频会议,提出了做好应急准备、加强人员培训等要求。
四是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加快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的研发。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求,部署重点开展甲型H1N1流感快速检测、防护装备和消杀药品评价、治疗药物评价、分子流行病学比较研究、疫苗生产能力提高等研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效预防和治疗流感的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目录。
五是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准备,增加应急物资储备。北京、天津、上海等11个省份已紧急准备了952张负压病床、2164张ICU病床、2514台备用呼吸机以及66台可调用的负压救护车。目前,全国已有84个检测网络实验室获取了特异性快速诊断试剂。
同时加强出入境检疫检测;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努力,截至目前,我国内地尚未出现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病例,香港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处于有效控制中。截至5月7日19时30分,乘坐4月30日AM098航班在我国内地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128人均已解除隔离。
5月7日,卫生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进行分析研判。目前疫情蔓延速度较快,但病情较为温和,大量人传人的流行目前仍局限于北美地区,欧洲尚未发生。专家认为,从当前的疫情发展情况看,疫情流行还在继续,尚不能明确判断疫情发展趋势,确诊病例数不断增加,疫情发生范围仍在扩大,因此,疫情传入我国大陆地区的风险性仍然很大。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完成国务院提出的近期10项重点工作的具体措施,继续毫不松懈、全力以赴地做好防控工作。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和相关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的要求,强化疫情监测报告,做好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工作。要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流感样病例的监测,尤其要加强对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人员的监测和相关病例排查工作。要严格执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准确上报,绝不允许缓报、瞒报和漏报,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要组织建立专家组,及时会诊可疑病例,研判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咨询建议。
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次疫情特点和本地区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切实提高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进一步检查落实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准备工作。各地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间和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确保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有效协调、措施到位。各地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开展好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自觉参与疾病预防,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和全民健身,增强全民体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各地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发布国内外最新疫情信息,增强防控工作的透明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摘自www.mo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