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表彰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2020-11-18 11:5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07年3月22日,卫生部做出决定,对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决定》指出,卫生监督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全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克服困难,忠于职守,承担了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以及医疗服务监督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工作,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卫生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155个单位“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王义等510名同志“全国卫生监督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决定》指出,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扎实工作,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希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广大卫生监督人员以先进为榜样,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为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摘自www.mo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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