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特别是2003年抗击“非典”以来,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卫生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卫生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卫生部决定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一、表彰对象
从事卫生监督管理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先进集体不超过参选单位总数5%,先进个人不超过参选总人数5‰的标准,全国将评选卫生监督先进集体150个,卫生监督先进个人500名。
二、评选办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分别按照规定的评选条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材料。
(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推荐的基础上,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三、评选条件
(一)卫生监督先进集体。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卫生法律法规。
2.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已独立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成效明显。
3.领导班子团结,联系群众,决策民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执法力度大、成绩突出。
5.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强,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受到政府、社会和群众好评。
(二)卫生监督先进个人。
1.从事卫生监督工作3年以上。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
3.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4.钻研业务,精通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地运用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监督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
5.工作中能够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做出突出贡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的情况规定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
四、表彰形式
先进集体:由卫生部通报表彰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先进个人:由卫生部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任组长,办公厅、人事司、监督局和卫生部监督中心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监督局和卫生部监督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名额分配要考虑代表性,并重点从卫生监督工作基层单位和人员中遴选。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要经过逐级推荐和审核,在公正、公平、公开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实行民主评议,不得弄虚作假。
拟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本单位领导审定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卫生部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