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探索新时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有效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地区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05年11月23日在京召开。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海淀区、承德市、淮安市,杭州市、马鞍山市、潍坊市、十堰市、株洲市、成都市、昆明市、西安市、银川市、农六师13个试点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苏志副司长传达了部领导对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了对试点工作的要求:1、各试点地区要以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具有可推广性的工作方案,并报卫生部备案。2、试点工作要与日常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监督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3、要在认真总结、分析、借鉴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好公共场所监督管理量化分级。为了摸清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为试点工作收集基础材料,试点地区可开展针对公共场所的卫生专项执法活动。4、量化分级评定结果(特别是B、C、D级)应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不宜采取挂牌形式,不应理解为创优、评先活动,不搞企业申报。
会议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行为,量化分级是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促进建立市场信用体系、改进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监管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效率的一种有益尝试。要求:(1)建立试点信息沟通制度,各地工作情况及时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信息”形式不定期印发各试点地区;在卫生部和卫生监督中心网站开辟相应专栏,建立快捷的网上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试点地区定期研讨会议制度,及时交流试点工作经验,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改进卫生监督工作,并适时向全国推广试点成果。(2)各试点地区应向所在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试点工作可与有关部门工作相结合(如旅游部门等),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培养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使社会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了解A、B、C、D所代表的具体意义,并最终成为指导其消费的指标之一。
参会代表一致表示要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和此次会议精神,争取政府的通力支持,在本地区创造性地完成卫生部交付的试点工作任务,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积累经验。与会代表就试点工作展开了讨论,对试点工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此次会议就试点工作的工作程序、模式、机制等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