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要点
一、法规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6_2013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
二、名词解释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205号)规定:
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三、监督检查的重点
1、卫生管理
主要指卫生许可证、体检培训、个人卫生等。
2、功能间
主要指消毒间、卫生间等。
3、公共用品
主要指棉织品、拖鞋等。
4、池水循环
主要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补水设备正常运转等。
5、浸脚池
主要指浸脚池池水消毒、更换等。
6、通风系统
主要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
7、检测报告
主要指池水水质、浸脚池水质、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检测报告。
五、标准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
1、持证经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2、亮证公示
卫生许可证原件应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的面向顾客墙面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应置于经营场所明显醒目位置(如接待处、前台等处),未公示判定为不合格。
(三)卫生管理制度
1.健全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1培训考核制度
1.2自身检查制度
1.3水质循环净化消毒制度
1.4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1.5个人卫生制度
1.6卫生检查奖惩考核管理制度
1.7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2、上墙张贴
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置于相应工作岗位的墙上。
(四)应急处理预案
依照卫生部《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的规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性结膜炎流行等)应急处理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物品及药品的储存管理、急性结膜炎流行时的处置程序、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报告流程等,置于卫生档案中。
(五)卫生管理及人员
1、成立组织
卫生管理体系指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和卫生部《住宿业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 住宿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组织机构,未设置的判定为不合格。
2、配备管理员
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应有从事住宿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经验,经过公共卫生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查文件或会议记录,其它单位查会议记录或在卫生管理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判定为不合格。
(六)体检培训
1、持证上岗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定期培训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七)流程布局
游泳场所流程应严格按照先到更衣室更衣,再到强制淋浴室淋浴,再经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脚,最后进入游泳池的顺序。所以,游泳场所的设施必须按照更衣室、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规范设置,不得互相交叉或颠倒。
(八)禁游标志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标志,标志设置在入口醒目处。无禁游标志的判定为不合格。
(九)游泳衣裤出租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出租游泳衣裤的判定为不合格。
注:可以提供一次性游泳衣裤
(十)浸脚池
1、设置要求
1.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1.2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
2.1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每4小时更换一次,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L。
2.2游泳场所应定时测定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余氯浓度,并做好记录,记录应包括池水更换的时间、池水的余氯浓度。
(十一)池水循环消毒
1、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游泳场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的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能正常使用。
2、循环净化要求
2.1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应包含自动添加消毒剂的设施(原则上不能采用人工直接添加消毒剂进行游泳池水消毒),游泳池水应8小时以内循环净化一次,并定期补充新水。
2.2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3、池水循环操作要求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水循环净化消毒操作人员应将操作情况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开机时间、关机时间、循环泵开启数量、水循环流量、加入净水剂的时间与剂量、加入消毒剂的时间与剂量、设备维修情况、操作人员签名等。
(十二)池水水质检测
1、监测要求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在游泳池开放期间,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监测、监督抽检均可)。
2、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游离性余氯(mg/L)、PH值、细菌总数(个/mL)、浑浊度(度)、大肠菌群(个/L)、尿素(mg/L)、池水温度(℃)等。
3、检测频次
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4、检测报告公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年度内无游泳场所池水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未公示的判定为不合格。
5、自测要求
5.1游泳场所应在入口处或服务台等醒目处公示泳池自测的室温、水温和游离性余氯(不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游泳池水的,可不公示游离性余氯)、pH测定结果,并注明测定的时间和检测人员签名。
5.2每日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应对每一场次或上午、下午、晚上三次定时公示。未公示的判定为不合格。
5.3游泳池水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应该使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检测游泳池水质游离性余氯的仪器必须经过质监部门认定合格的,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并配备检测药剂能够正常使用,检测结果准确。
5.4游泳场所应按照室内游泳池每2小时、室外游泳池每1小时一次对游泳池池水游离性余氯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游泳池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十三)消毒产品
1、消毒产品采购
采购消毒产品时应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等,标注应齐全,且在保质期内使用。
2、消毒产品存放
依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消毒产品保存地点应当相对独立,存放场所应当能够密闭、干燥、避光,不能放置在走道、休息室、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机房等;同时建立消毒产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
(十四)卫生间环境
公共卫生间应每日清扫、消毒,保持便池内无积粪,室内无异味。卫生间应通风良好,能够自然通风,无自然通风的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且能正常使用。出现积粪、尿垢和异味三种情况之一,即判定为不合格。
(十五)更衣柜清洁
游泳场所应在每日对更衣柜清洁消毒一次以上,并做好记录。
(十六)棉织品消毒间
1、自洗棉织品要求
1.1自洗棉织品(床单、被罩、毛巾、浴巾、浴衣裤等)的,应配备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1.2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1.3设施消毒能力与棉织品使用量相适应。
2、棉织品洗消要求
2.1客用棉织品若为自洗,须记录清洗消毒的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方法、消毒人员签名。
2.2客用棉织品若为外送清洗消的,须记录送出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等,回收日期、时间、物品种类、件数,须经双方确认签名。
2.3若棉织品外送清洗消毒,须索要清洗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单位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送洗合同等)。
2.4清洗消毒记录或送洗记录应保留6个月以上。
(十七)非一次性拖鞋消毒间
1、为客人提供的非一次性拖鞋的单位应有相应的拖鞋消毒设施,配备拖鞋专用消毒桶,大小应和提供拖鞋的多少相适应。拖鞋消毒池(桶)必须专用,安装上下水设施。拖鞋的应在专用的拖鞋消毒池(桶)内进行,不得用于其他物品的消毒。
2、拖鞋的消毒推荐使用化学消毒(如使用含氯消毒剂)浓度应在1000mg/L,浸泡15—30分钟,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拖鞋数量应达到3:1的比例(一套使用、一套送洗、一套备用)。
(十八)保洁设施
1、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消毒后应及时放置在密闭保洁柜内存放,不得直接放于地板上或直接暴露于空气当中,防止二次污染。
2、保洁柜四周密闭并有标识,不得与外界相通,有可开合的柜门。
3、柜内无污迹及积尘。
4、保洁柜内只能存放洁净公共用品用具,其他无关物品均不得存放其中,如:一次性用品、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等杂物。
(十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1、检测要求
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 395--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 396--2012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号)要求,每年对集中空调至少检测一次,发现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保证集中空调卫生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卫生档案
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2.2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2.3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2.4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2.5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3、卫生要求
3.1清洗要求:
3.1.2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有效氯浓度应达到0.5-1mg/l(建议浓度),作用30分钟。
3.1.3空气净化过滤材料应当每六个月清洗或更换一次;
3.1.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3.2新风口要求
3.2.1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3.2.1.1设置在室外,远离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
3.2.1.2低于排风口;
3.2.1.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3.2.1.4进排风不应短路。
3.3冷却塔要求
3.3.1设置在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或自然通风口,不应设置在新风口的上风向,宜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3.3.2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入口;
3.3.3水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