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公共场所内禁烟和放置安全套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5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 “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公共卫生事项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1、大厅进门右手边第二个桌子上有一烟灰缸;2、客房433号房间内未见放置安全套。现场能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卫生监督员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拍摄照片进行证据提取。
综上所述,案件承办人员认为该酒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在公共场所内禁烟;2、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
二、案件处理
1、对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公共场所内禁烟行为的处理: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经调查取证核实,本案根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节,考虑处罚金额按“从轻”阶次计算。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 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给予某酒店有限公司: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行为的处理: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符合从轻情节,考虑处罚金额按“从轻”阶次计算。参照《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给予某酒店有限公司: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给予某酒店有限公司:①警告;②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未在公共场所内禁烟和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的违法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自由裁量得当。
四、思考建议
执法过程中加强宣传讲解
本案中,某县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客房内摆放安全套及免费安全套,该酒店负责人认为客人有购买需要时会打电话给前台,再由工作人员送到客房。在检查过程中未见该酒店有预防艾滋病宣传和定购安全套说明及电话,本案认为电话定购安全套的行为可行性不大,根据《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性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要在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按规定摆放安全套,并将安全套推广工作扩大至普通高校、建筑工地、公园、乡村(街道社区)、人口文化大院、旅游景区等流动人口密集的其他公共场所。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统筹资源保障免费安全套的供应,确保公共场所安全套摆放率达100%,无偿提供率达95%以上;积极开展社会营销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该酒店的行为未能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对法律规章、政策文件等的认识和理解十分不到位。
今后,在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时,执法人员要大力宣传法律法规,督促行业开展自律自查活动。同时向被监督单位讲解健康生活常识,如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必要性,公共场所为什么要控烟及吸烟的危害等,以确保群众健康安全,达到法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