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7日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条例》的制定立足天津市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创新发展实际,突出了天津市中医药事业区域发展特点,进一步深化了天津市中医药服务内容,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职能。《条例》的制定出台,既完善了中医药法律法规体系,也为天津市中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采取多形式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宣贯,一是利用所内宣传阵地,在每楼层电子屏上滚动播放《条例》内容,营造单位全员知晓的宣传氛围;二是利用所内微信公众平台,解读《条例》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回顾了天津市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三是医疗卫生、中医药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执法队分别组织对内执法人员开展自主学习,对照《中医药法》,深入学习《条例》内容,并将法律法规知识与日常执法实践相结合开展研讨;四是组织所内全部执法人员开展集中培训,由中医药专业执法监督员为大家讲解了《条例》制定出台的背景、中医药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律责任,特别解读了《条例》制定的主要特点,同时强调了今后的执法要求。下一步,市监督所将组织全市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持续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内容,加大中医药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天津市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走深、走实,为天津市疫情防控助力,为健康天津建设助力。(天津市卫生健康监督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