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意见

2021-09-19 01:21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了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转变监管理念,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推行“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精神,在卫生执法中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健康执法实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9月10日印发了《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不仅阐述了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总体要求,内涵及适用条件、工作要求、实施流程,同时制定了事项清单,明确在9类18项情形中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

  

  《意见》出台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各类卫生健康领域的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很难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到无丝毫差错,针对市场主体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情形,如果一律严格处理作出处罚,可能产生矫枉过正的负面效应。针对符合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是行政执法人性化的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

  《意见》出台有益于推动公正监管。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依据法律法规适用不予处罚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理解不一致,会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意见》统一了卫生行政执法中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18种情形,避免实践中由于尺度把握不准确造成执法不公或滥用执法权等问题,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领域的公正监管。

  

  《意见》实施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将推动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认真落实,既要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轻微违法不罚制度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法治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同时,全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稽查,坚决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维护好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威和公信力。(浙江省卫生综合监督局供稿)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