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宁波市卫生健康部门开出首张当场行政处...

2021-08-13 01:12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2021年7月22日,宁波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国家双随机执法检查中发现市区一家美容店未按照要求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进行保洁、消毒。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当事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这是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在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生效实施后,作出的第一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老的《行政处罚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方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而新的《行政处罚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金额,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个人处以20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兼顾了公正与效率、处罚与教育。当事人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消除了卫生隐患,同时也节约了行政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将更多的执法力量用于打击重大违法行为。(宁波市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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