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1-01-19 09:04发布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九年十一

适用说明

一、环境卫生类24

(一)公共场所管理……………………………………………………………………………………………………………………………1

A.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二)生活饮用水管理…………………………………………………………………………………………………………………………15

B.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5

(三)游泳场所管理……………………………………………………………………………………………………………………………20

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

二、职业防护类65

(一)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25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5

B.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69

C.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71

(二)放射管理………………………………………………………………………………………………………………………………77

D.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77

E.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86

三、医疗服务类169

(一)人员管理……………………………………………………………………………………………………………………………………87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87

B.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99

C. 《护士条例》………………………………………………………………………………………………………………………………104

D.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10

(二)机构管理………………………………………………………………………………………………………………………………111

E.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11

F.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117

(三)技术管理………………………………………………………………………………………………………………………………122

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122

H.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25

I.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126

J.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130

K.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130

L.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135

M.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137

N. 《处方管理办法》…………………………………………………………………………………………………………………………140

O.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45

P.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146

Q.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50

R.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156


S.《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60

T.《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64

U.《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169

V.《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171

W.《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80

(四)血液管理………………………………………………………………………………………………………………………………191

X.《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1

Y.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6

Z.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10

A1.《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219

B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20

(五)精神卫生管理…………………………………………………………………………………………………………………………227

C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27

四、传染病防治类148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237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37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255

(二)交通卫生管理…………………………………………………………………………………………………………………………275

C.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275

(三)疫苗管理………………………………………………………………………………………………………………………………278


D.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78

(四)艾滋病防治……………………………………………………………………………………………………………………………289

E. 《艾滋病防治条例》………………………………………………………………………………………………………………………289

F.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301

(五)血吸虫病防治…………………………………………………………………………………………………………………………304

G.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304

(六)食盐加碘管理…………………………………………………………………………………………………………………………312

H.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312

(七)非典型性肺炎防治……………………………………………………………………………………………………………………314

I.《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314

(八)医疗废物管理…………………………………………………………………………………………………………………………318

J.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318

(九)消毒管理………………………………………………………………………………………………………………………………339

K.《消毒管理办法》…………………………………………………………………………………………………………………………339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348

L.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348

M.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350

N.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353

O.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354

(十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358


P.《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58

(十二)性病防治……………………………………………………………………………………………………………………………369

Q.《性病防治管理办法》……………………………………………………………………………………………………………………369

五、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2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71

B.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376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83

D.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86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387

F.《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391

六、其他类8

(一)爱国卫生管理…………………………………………………………………………………………………………………………394

A.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394

(二)学校、幼儿园管理……………………………………………………………………………………………………………………398

B.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98

)餐饮具集中管理………………………………………………………………………………………………………………………399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99

 


适用说明

1、本标准合计435

2、本标准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中,罚款最高额包含本数,其余均不包含本数有标注说明的按照说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环境卫生类24)

(一)公共场所管理

A.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名以上21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较重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21名以上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1个月以下的

特殊情形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一般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特殊情形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较重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12个月以上的;或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且现擅自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或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且营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

特殊情形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1个种类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1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2个种类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2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涉及3个种类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3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严重

经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的

责令停业整顿

经检测有毒性指标超标3倍以上或毒性指标超标已发生明确的人体危害健康事故或者经停业整顿后仍检测不合格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1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一般

涉及2种用品用具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2项的

特殊情形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较重

涉及3种用品用具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测超标项目在3项以上的

特殊情形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严重

因以上事由一年内被处罚过两次的

责令停业整顿

因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经责令改正而仍然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经责令停业整顿后仍未改正的

吊销卫生许可证

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的,或未按照规定设立卫生管理部门的,或未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有上述违法情节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有上述违法情节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有上述违法情节3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培训的,或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21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涉及人数在21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并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的,或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置、擅自停止使用与拆除、挪用上述设施设备、场所3项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数量1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数量2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配备、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的数量3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达3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达3种以上5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达5种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一般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较重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1.公共场所经营者使用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较重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1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2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3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拒绝监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隐瞒、缓报、谎报危害健康事故的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缓报事故信息的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

一般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的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元以下

较重

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人员伤亡的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生活饮用水管理

B.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4.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罚款20元以上314以下

一般

3人以上6人以下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罚款314元以上706以下

较重

6人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在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中经体检发现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或安排明知有人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携带病原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罚款706元以上1000以下

1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且未造成水源水实质性水质污染的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一般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改进,但已造成水源水轻微水质污染的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较重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经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或已经造成水源水水质污染的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16.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但各项设施完善,且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一般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各项设施相对缺少,但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较重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且各项设施相对缺少,供水水质又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17.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一般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较重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18.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1项的

罚款20元以上1514元以下

一般

生活饮用水指标检测项目超标项目2项以上4项以下的

罚款1514元以上3506元以下

较重

生活饮用水指标超检测项目标项目4项以上的

罚款3506元以上5000元以下

19.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罚款500元以上3350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一般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罚款3350元以上7150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较重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违法所得

罚款71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三)游泳场所管理

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 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检测水质、公示检测结果、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

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一般

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人工游泳场所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

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较重

人工游泳场所未按规定检测水质或公示检测结果,同时未采取循环净化消毒或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

罚款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1. 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5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罚款500元以上950元以下

一般

发现5名以上21名以下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罚款950元以上1550元以下

较重

发现21名以上未填写健康承诺单的游泳者游泳的

罚款1550元以上2000元以下

22.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一般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较重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23. 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二)对海滨浴场等天然游泳场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营业;水体已难以满足游泳水质要求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一般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较重

天然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责令暂停营业

24. 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三)对其他提供游泳服务的经营性场所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一般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罚款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较重

其他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达到4项以上或发生游泳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二、职业防护类65)

(一)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

A.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造成严重后果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机构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3.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量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或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1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或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2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或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3处以上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5.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单位或接害人数超过50人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停建、关闭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存在上述其中一项行为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存在上述其中二项行为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较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8.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项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3项以上5项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较重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5项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发生严重后果的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9.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存在其中一项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存在其中二项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0.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1.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

较重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发生危害后果的

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2.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3项以下且时间不足3个月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3项以上6项以下或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3项以下且时间不足3个月的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1项且时间不足2个月的

较重

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6项以上或时间6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产生较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3项以上或时间3个月以上的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在2项以上且时间2个月以上的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发生危害后果的

13.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开展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发生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4.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5.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6.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严重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仅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以外的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工作场所存在一种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工作场所存在二种以上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超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18.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严重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50人以上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19.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在运行、使用状态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0.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状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发生危害后果的

罚款155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发生危害后果的且未采取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工作场所1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工作场所2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工作场所3种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2.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人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人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造成病情延误、加重等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3人以上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导致危害事故发生和扩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4.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严重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3处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3处以上6处以下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6处以上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5.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不接受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以妨碍执行公务或威胁方式拒绝或妨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6.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6以下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7.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1人的

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2人的

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人数在3人以上的

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28.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罚款50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

一般

向用人单位提供3种以上6种以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警告,罚款95000元以上155000元以下

较重

向用人单位提供6种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罚款155000以上200000元以下

29.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弄虚作假的

罚款20000以上29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3人以上6人以下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弄虚作假的

罚款29000元以上41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弄虚作假的

罚款4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0.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不足3个月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隐瞒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

以下

隐瞒产生较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不足3个月的

隐瞒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不足1个月的

较重

隐瞒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

以下

隐瞒产生较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3个月以上的

隐瞒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而采用,且时间1个月以上的

情节严重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1.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与事实不完全符合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拒不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或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情况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提供不实、拒不提供、虚假提供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发生危害后果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发生危害后果,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2.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列举的1种情形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列举的2种的情形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所列举的3种以上的情形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3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3种以上6种以下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使用6种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4.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项以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3项以上6项以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6项以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5.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停止使用3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停止使用3处以上6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或擅自拆除2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停止使用6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擅自拆除3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或停止使用、擅自拆除关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6.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安排10名以上5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1名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安排5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安排2名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7.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125000元以下

一般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罚款125000元以上225000元以下

较重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的

罚款225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

38.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3名以下劳动者造成轻度职业病或七到十级伤残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罚款100000元以上220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3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造成轻度职业病或五到七级伤残,或对3名以下劳动者造成中度职业病或五到六级伤残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罚款220000元以上380000元以下

较重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10名以上劳动者造成轻度职业病或五到七级伤残,或对3名以上劳动者造成造成中度职业病或一到四级伤残的

责令停业或关闭,罚款38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39.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不足3个月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8500元以下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8500元以上36500元以下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40.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登记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1次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3例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2次以上4次以下,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3人以上6人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 15500元以下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4次以上,或实施职业病诊断在6人以上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诊断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1.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的次数1次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2次以上4次以下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 15500元以下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达4次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不按照定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2.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 15500元以下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出具3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情节严重

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43.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且收受价值不足10000元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17100元以下

一般

2次以上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收受价值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100元以上35900元以下

较重

以暗示、威胁、引诱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收受的价值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9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B.《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44.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1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较重

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3个月以上, 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4000元以上20000

45.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1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以下

一般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较重

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在3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4000元以上20000

46.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3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以下

一般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3例以上6例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较重

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6例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14000元以上20000

 

C.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47.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在1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3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48.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1人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2人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3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49.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出具2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出具3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0.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时间在15天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时间在15天以上30天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时间在30天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1.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在5家单位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达5家以上10家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或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达10家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2.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时间在7天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时间在7天以上15天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时间在15天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3.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涉及人数在50人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

法律依据: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二)放射管理

D.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5.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严重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的造成后果的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6.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严重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6个月以上造成后果的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7.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3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时间9个月以上造成后果

警告,罚款3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8.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2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

较重

使用3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造成后果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严重

使用4名以上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或造成后果的

罚款5000元,造成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9.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主要放射诊疗设备时间3个月以上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1个月以下的,或1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2人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1.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年度内未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1年度内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逾期未改正或经检测不合格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按照规定对2名以上5名以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3.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1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2人健康严重损害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发生放射事件造成3人以上健康严重损害,或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64.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放射事件未及时报告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发生放射事件后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或已发生严重后果而未报告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E.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5.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法律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给6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未给6名以上11名以下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给11名以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三、医疗服务类169)

(一)人员管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3例以下医院感染发生,或造成3例以下传染病传播,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3例以上6例以下医院感染发生,或造成3例以上6例以下传染病传播,或影响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救治,或造成患者轻、中度残疾或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6例以上医院感染发生,或造成6例以上传染病传播,或严重影响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救治,或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三年内,又因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而造成患者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至十级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五至七级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至四级的,或造成死亡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年内,又因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而造成患者残疾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或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至十级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或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五至七级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至四级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造成医疗事故,且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首次发生且情节较轻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首次发现且情节较轻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再次发现有该行为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恶劣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首次发现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再次发现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医院感染发生,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首次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再次发现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首次发现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且没有危害后果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再次发现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给患者造成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利用微博、微信、QQ等平台公开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为了牟取利益而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或涉及30名以上患者隐私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执业证书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警告

一般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首次发生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行为,尚未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再次发生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行为的;或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五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执业证书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出现时不按照规定报告,首次发生该行为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出现时不按照规定报告,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出现时不按照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执业证书

1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0000元以下,吊销执业证书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以下,吊销执业证书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因同样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吊销执业证书

B.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4.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警告

一般

发现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5.乡村医生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警告

一般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6.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警告

一般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7.乡村医生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警告

一般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未报告并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时不按照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有谎报、瞒报行为的,或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8.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下

一般

再次发现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000以下

严重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造成危害后果的

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受到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9.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且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1000元以上16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无违法所得且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1600元以上24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无违法所得且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造成人身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2400元以上3000以下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或造成人身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C. 《护士条例》

20.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警告

一般

护士配备数量低于护士配备标准数额但在配备标准数额80%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核减其诊疗科目

较重

护士配备数量在护士配备标准数额80%以下,且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21.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首次发生的

警告

一般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册延期手续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下,或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办理变更或注册延期手续继续在医疗机构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2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首次发生的

警告

严重

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2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护士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首次发生的

警告

严重

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24.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泄露患者隐私,首次发生,尚未造成后果的

警告

严重

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利用微博、微信、QQ等平台公开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为了牟取利益而泄露患者隐私,严重影响患者疾病治疗或正常工作、生活,或涉及30名以上患者隐私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25.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首次发生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尚未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警告

严重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再次发生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或影响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的

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对相关疾病防控、救治等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五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D.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26.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的

法律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1个月以下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以下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外国医师未经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擅自来华短期行医时间3个月以上的

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对外国医师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二)机构管理

E.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7.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6个月以上的,或使用2名以上非卫技人员,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28.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4000以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较重

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两项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以上5000以下,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9.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1000元以下的,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

警告,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2000元以上3000以下

较重

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的诊疗活动3个月以上的

罚款3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0.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任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任用2名以上5名以下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较重

任用5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罚款5000元,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1.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轻微的

警告

一般

再次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获取非法收益的

罚款500元以下

较重

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500元以上1000以下

F.《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32.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逾期不改,导致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逾期不改,导致二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导致一级医疗事故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33. 投诉管理混乱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投诉管理混乱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投诉管理混乱,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投诉管理混乱,逾期不改,导致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投诉管理混乱,逾期不改,导致二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投诉管理混乱,导致一级医疗事故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34.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逾期不改,导致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逾期不改,导致二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导致一级医疗事故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35.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逾期不改,导致三级、四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逾期不改,导致二级医疗事故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导致一级医疗事故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36.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改,发生治安事件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逾期不改,发生刑事案件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37.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逾期不改,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警告,罚款3000以上7000元以下

较重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逾期不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罚款7000以上10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三)技术管理

G.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38.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3个月以下的,或累计收入1000元以下的,或违法收入无法认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或累计收入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或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时间1年以上的或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并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39.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1个月以下的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0000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责令暂停八个月以上十个以下执业活动,罚款16000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责令暂停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罚款24000以上30000元以下

严重

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的,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

吊销执业证书

40.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下的,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

一般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的,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以上30000元以下

较重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H.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41.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倍以上8.6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一般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8.6倍以上9.4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较重

买卖人体器官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交易额9.4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撤销相关诊疗科目

I.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42.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150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且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15000以上30000元以下

43.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且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逾期1个月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44.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3项以上5项以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5项以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45.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造成5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46.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1个月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J.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47.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且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逾期1个月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擅自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逾期1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K.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48.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1例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2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买卖配子、合子、胚胎3例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49.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代孕技术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实施代孕技术1例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实施代孕技术2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实施代孕技术3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0.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该行为且使用该机构提供的精子实施手术1例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该机构提供的精子实施手术2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使用该机构提供的精子实施手术3例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1.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1例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2例,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擅自进行性别选择3例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2.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但档案不全、不规范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未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建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严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53.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技术质量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1技术质量不合格项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2项以上4项以下技术质量不合格项有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有4项以上技术质量不合格项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L.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54.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法律依据: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时间3个月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M.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55.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例未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行为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2例未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行为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3以上未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行为的,或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56.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验的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1份未经检验的精子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提供2份未经检验的精子,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提供3份以上未经检验的精子,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57.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1份精子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2份精子,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向不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3份以上精子,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58.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行1例性别选择且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擅自进行2例性别选择,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擅自进行3例以上性别选择,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等后果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59.人类精子库中精子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法律依据: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经评估机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为1项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为2项以上4项以下的

警告,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经评估机构检查,精子库中精子质量不合格项在4项以上的

警告,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N. 《处方管理办法》

60.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下的;或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上述人员1个月以下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2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上31张以下的;或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上述人员1-2个月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31张以上的;或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上述人员2个月以上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61.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3张以下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2名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3张以上10张以下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开具处方数量10张以上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62.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张以下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2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张以上20张以下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使用3名以上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20张以上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63.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量10张以下的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量10张以上31张以下的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量在31以上51张以下的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数量在51张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64.医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数量10张以下的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数量10张以上51张以下的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数量51以上81张以下的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数量81张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O.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65.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的,或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八至十级的

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完全责任的,或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五至七级的

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造成患者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至四级的

停业整顿(吊销其执业证书)

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造成医疗事故,且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

吊销执业许可证(吊销其执业证书)

P.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66.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较重

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恶劣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67.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宣扬迷信、骗人敛财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借医疗气功之名宣扬迷信,或骗人敛财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借医疗气功之名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或骗人敛财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较重

借医疗气功之名骗人敛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68.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较重

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69.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较重

制造、使用、经营、散发宣称具有医疗气功效力物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70.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活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30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组织人数为30人以上51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大型医疗气功讲座、大型现场性医疗气功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必须严格管理的其它医疗气功活动,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为51人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Q.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71.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10个以上31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31个以上51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严重

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在51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印鉴卡

72.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二)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11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11张以上31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31张以上51张以下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严重

未依照规定保存或登记的处方51张以上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印鉴卡

73.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1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300个以上5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严重

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50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印鉴卡

7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2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20个以上5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50个以上8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严重

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在8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印鉴卡

7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5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50个以上1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00个以上200个以下最小包装单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严重

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200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的,或其他严重情节

吊销印鉴卡

7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

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一般

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

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较重

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R.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77. 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使用1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使用1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10张以上30张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使用2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30张以下的

较重

使用1名或2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且开具处方数量合计30张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使用3以上上述人员开具非限制使用级(或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使用上述人员开具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的

78. 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并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下

未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限制级或特殊级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致使临床科室经常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抗菌药物,或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79. 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药学部门从事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非药学部门从事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非药学部门从事特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80. 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将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但尚未造成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较重

将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致使临床科室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将特殊限制级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

81. 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金额(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S.《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82.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一般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3.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虚假的技术条件资料或配套设施资料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撤销许可证件,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提供虚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能力资料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撤销许可证件,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提供上述2种以上虚假资料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

撤销许可证件,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8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四)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处理在6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一般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处理在6件次以上11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较重

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处理在11件次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85.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五)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裁量幅度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6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一般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6件次以上11件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较重

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11件次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86.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九)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不能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元以下

聘用未经上岗技术培训的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较重

使用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或国家已公布淘汰机型的大型医用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T.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87.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逾期未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本单位的用药处方向就诊者提供药品,凭本单位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根据诊疗需要向就诊者提供医疗器械或者医疗器械服务。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除开具中药汤剂处方外,应当在《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开具用药处方。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种类在6种以下,或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数量1000件(瓶) 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元以上3700以下

一般

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种类在6种以上11种以下,或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数量在1000件(瓶)以上5000件(瓶)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700元以上7300以下

较重

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种类在11种以上或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数量在5000件(瓶)以上或违规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以下

88.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逾期未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规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人次在11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元以上3700以下

一般

违规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人次在11次以上31次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700元以上7300以下

较重

违规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的人次在31次以上的,或违规开具审核调配处方、配发药品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以下

89.医疗机构未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的,或者医疗机构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逾期未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就诊者提供价格清单,或者对就诊者的询问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公布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价格清单,清单中的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就诊者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的,有权向医疗机构询问,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价格清单不全,或未及时答复就诊者询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元以上3700以下

一般

未提供价格清单,或未答复就诊者询问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700元以上7300以下

较重

虚假提供或虚假答复或未提供价格清单或未答复就诊者询问,导致患者合法权益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300元以上10000以下

90.医疗机构未依照《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逾期未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院类医疗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按月度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量、使用金额、使用频率异常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统计情况、分析结果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应当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医院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的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处方存在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处方医师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当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药品、医疗器械非正常使用控制制度和处方评估制度,但执行不到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元以上111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严重不到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1100元以上21900以下

较重

未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严重不到位,已造成就诊者健康损害等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900元以上30000以下

91.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缓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罚款1000元以上9700以下

一般

瞒报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罚款9700元以上21300以下

较重

瞒报、缓报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行为导致患者治疗拖延、病情恶化等危害后果,或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导致行政执法机关难以查处涉案药品、医疗器械的

罚款21300元以上30000以下

U.《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92. 医疗机构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3.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4. 医疗机构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法律依据: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警告

一般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较重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三个月以上仍未改正

警告,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V.《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95.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6.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7.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8.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99.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00.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01. 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02. 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八)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暂停或者停止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900元以上21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03.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非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国家限制类或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以上30000元以下

W.《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104.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1名患者的病历资料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2名患者的病历资料的

责令暂停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篡改、伪造、隐匿、毁灭3名以上患者的病历资料的

责令暂停10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有关医务人员因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导致延误诊疗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105.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1例且违法所得1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

一般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2例以上5例以下或违法所得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施5例以上或违法所得是3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

一般

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执业10个月以上1年以下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死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违法所得100万以上的

加重

情节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106.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项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项以上5项以下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5项以上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

加重情节

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07.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告知1名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告知2名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告知3名以上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因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损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08.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1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2例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3例以上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因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导致患者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09.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上6名以下患者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6名以上患者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导致患者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0.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下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6例以上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因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导致患者延误病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11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导致医患双方矛盾激化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造成严重后果等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治安案件的

警告,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因矛盾激化发生刑事案件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

加重情节

警告,罚款50000元,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14.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学会出具1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医学会出具2份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医学会出具3份以上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暂停3个月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115.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尸检机构出具1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尸检机构出具2份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尸检机构出具3份以上虚假尸检报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四)血液管理

X.《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16.非法采集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采集血液1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以下

较重

非法采集血液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采集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117.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出售血液1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出售血液1000mL以上4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以下

较重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出售血液4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118.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组织人数在11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下

一般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组织人数11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以上70000以下

较重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组织人数21人次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119.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2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在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临床用血在50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Y.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20.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3000mL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3000mL以上6000mL以下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6000mL以上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21.单采血浆站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25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2.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采集在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未按照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涉及在25人次以上,或造成3例以上输血交叉感染,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3.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31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31人次以上49人次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违反规定过频、过量采集血浆50人次以上,或严重损害供血浆者健康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4.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5000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2000mL以上1mL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5000mL以上1mL以下,或擅自采集血液在1mL以上2mL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在1mL以上,或擅自采集血液在2mL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5.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25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6.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6人次以上16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未使用规定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采血,涉及16人次以上25人次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25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7.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2000mL以上5000mL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5000mL以上1mL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1mL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8.单采血浆站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或不及时上报呈阳性血浆400mL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般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或不及时上报呈阳性血浆在400mL以上1000mL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较重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或不及时上报呈阳性血浆在1000mL以上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29.单采血浆站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轻社会危害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

一般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一般社会危害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

较重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较重社会危害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严重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30.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11人次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11人次以上20人次以下,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数量涉及人次在20人次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31.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十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一般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000mL以上2000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较重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2000mL以上1mL以下的,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严重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1mL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32.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2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元以上160000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般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200mL以上4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0元以上240000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较重

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涉及原料血浆在4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0元以上300000以下,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133.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缴《供血浆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首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一般

再次发现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较重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造成危害后果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收缴《供血浆证》

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缴《供血浆证》

134.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100mL以下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100mL以上200mL以下的

罚款3000元以上7000以下

较重

生产、包装、储存、运输、经营上述血液制品在200mL以上的

罚款7000元以上10000以下

135. 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

法律依据: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并处所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总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10元以下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进出口血液制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浆涉及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进出口的血液制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浆和违法所得,处货值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Z.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136.采血浆站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的以下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非法采集血浆21人次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7.《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后,单采血浆站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的以下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较重

《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非法采集血浆21人次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8.单采血浆站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的以下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50000元以上6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一般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非法采集血浆6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65000元以上85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6.5倍以上8.5倍以下罚款

较重

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非法采集血浆21人次以上的

无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罚款85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有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及器材、设备,处违法所得8.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39.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隐瞒、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以暴力等方式阻碍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0.单采血浆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1.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但相关制度不完善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制度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建立虚假的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制度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2.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1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3项以上5项以下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2项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5项以上工作制度未按照规定制定,或有3项以上工作制度未落实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3.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3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3人以上6人以下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6人以上未取得岗位执业资格或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4.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不记录或保存工作记录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制作虚假工作记录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5.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6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9000以下

一般

6份以上11份以下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11份以上血浆标本未按规定保存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6.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具1份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下

一般

出具2份以上4份以下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6000元以上14000以下

较重

出具4份以上虚假证明文件的

警告,罚款14000元以上20000以下

A1.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147.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

法律依据: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且采集、提供脐带血1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采集、提供脐带血100mL以上500mL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血,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采集、提供脐带血500mL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设备、器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B2.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48.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49.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0.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1.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2.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并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3.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并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4.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并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5.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并逾期不改的

警告

一般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并逾期3个月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并逾期3个月以上(不含)仍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56.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1次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机构2次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警告,罚款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未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3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157.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1次的

警告

一般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2次的

罚款10000元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逾期未改且违反本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3次以上的

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五)精神卫生管理

C3.《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158.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罚款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罚款6500元以上8500元以下

较重

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时间3个月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罚款8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159.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3人次以下的

警告

一般

拒绝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并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拒绝6人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60.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评估和未处理3人次以下的

警告

一般

未评估和未处理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并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评估和未处理6人次以上的

警告、并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161.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约束、隔离3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非法约束、隔离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非法约束、隔离6人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6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强迫3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强迫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强迫6人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6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实施3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实施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实施6人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6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侵害3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侵害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侵害6人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65.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3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诊断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处以相关医务人员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诊断6人次以上的

吊销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

 

166.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3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一般

诊断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不含)元以上8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较重

诊断6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8000元以上10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167.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治疗3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一般

治疗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不含)元以上8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较重

治疗6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8000元以上10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168.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诊断3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一般

诊断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不含)元以上8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较重

诊断6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8000元以上10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169.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具或治疗3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

一般

开具或治疗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0(不含)元以上8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活动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较重

开具或治疗6人次以上的

警告,罚款8000元以上10000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

 

 

 

 

 

 

 

 

 

 

 

 

 

 

 

四、传染病防治类148

(一)传染病防治管理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或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预防、控制工作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未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导致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

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据职责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依据职责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的导致传染病进一步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的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恐慌性事件或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7.医疗机构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及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的

8.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1.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2.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七)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恐慌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13.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采供血机构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未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采供血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4.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一般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以下

较重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严重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一般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以下

较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严重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6.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一般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以下

较重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严重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7.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一般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以下

较重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严重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或可能被甲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8.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下

一般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35000以下

较重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流行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

严重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区域进一步扩大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传染病爆发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5000元以上50000以下,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1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造成传染病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造成传染病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暂扣许可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并造成传染病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造成传染病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警告,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22.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以下

一般

未开展卫生调查,或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以下

较重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3.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除致病性微生物外有1项其他指标超标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出致病性微生物,或除致病性微生物外有2项以上其他指标超标,或造成除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传染病传播危险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4.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时间1个月以下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5.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无法达到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未按照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无法进行垃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未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卫生设施致使垃圾、粪便、污水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6.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进行消毒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7.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未按要求进行卫生处理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未进行卫生处理,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对被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及物品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8.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造成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29.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七)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已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者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卫生材料、一次性医疗器材、隐形眼镜、人造器官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可能造成或者已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0.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八)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为1名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涉及人数在2名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1.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为1名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人数在2名以上,或有造成甲类传染病及艾滋病、肺炭疽以外的传染病危险的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2.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一般

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以下

较重

甲类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或甲类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经教育后仍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罚款1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3.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流行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4.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

   前款所称情节较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造成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播危险的;

(二)造成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三)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

(四)造成病人残废、死亡的;

(五)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屡经教育仍继续违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3名以下的

罚款3000元以下

一般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3名以上,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

罚款3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前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0000以下

35.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的

罚款2000元以上7400以下

一般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开展卫生调查的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以下

较重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以下

36.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进行卫生处理,可以处出售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的,根据情节,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二千元的,以二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能及时进行卫生处理,且出售金额5000元以下的

处出售金额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未及时进行卫生处理,或出售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出售金额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较重

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物用品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处出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7.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五千元,以五千元计算;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1000元以下的

处出售金额0.9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处出售金额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出售金额3000元以上,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危害严重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危害严重,出售金额不满5000元,以5000元计算)

处出售金额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8.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不改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限期内不改的

罚款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般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罚款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较重

个体行医人员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二)交通卫生管理

C.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39.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

警告,罚款500元以下

一般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较重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40.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

法律依据: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

(三)封锁已经污染或者可能污染的区域,采取禁止向外排放污物等卫生处理措施;

(四)在指定的停靠点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需要跟踪观察的旅客名单,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五)对承运过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的交通工具和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实施卫生处理。

  交通工具停靠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1项措施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2200以下

一般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2项措施的

警告,罚款2200元以上3800以下

较重

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采取3以上项措施的

警告,罚款3800元以上5000以下

(三)疫苗管理

D.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41.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3次,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造成疫苗安全质量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2.接种单位接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记录,但记录不完整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建有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记录,但记录不真实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建立疫苗接收或未建立购进记录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3.接种单位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三)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在接种场所,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已进行公示,但公示位置不显著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在接种场所,未对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进行公示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4.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四)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告知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未按照规定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造成后果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5.接种单位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五)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涉及人次1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涉及人次11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涉及人次21人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6.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六)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1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11人次以上21人次以下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较重

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涉及人次21人次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暂停5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4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48.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49.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5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5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5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撤职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造成受种者人身伤害或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

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5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1种第二类疫苗接种的建议信息,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2种第二类疫苗接种的建议信息,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发布3种以上第二类疫苗接种的建议信息,或屡次发布,或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54.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法律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接种人次在21人次以下,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接种人次在21人次以上51人次以下,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涉及接种人次在51人次以上,或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或违规群体性预防接种造成健康损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持有的疫苗,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艾滋病防治

E. 《艾滋病防治条例》

55.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5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57.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58.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医源性感染的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59.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60.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61.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6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许可证件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造成艾滋病流行或者人员死亡或者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6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

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信息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恐慌性事件

吊销有关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件

64.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一)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人员死亡以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65.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人员死亡以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66.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造成艾滋病传播

停业整顿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造成艾滋病流行

暂扣其执业许可证件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检测阳性仍采集或者使用的造成艾滋病暴发流行、人员死亡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67.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涉及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处货值的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8.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6人以上21人以下的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以下

较重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21人以上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经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经停业整顿后,虽已整改,但1年内再次出现此违法行为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以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6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法律依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首次发现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以下

一般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再次发现的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以下

较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多次发现的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经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经停业整顿后,虽已整改,但1年内再次出现此违法行为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以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F.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70.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采供血(浆)机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和县(市、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市、区)一级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和确证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管理及检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时间6个月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时间6个月以上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

较重

未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罚款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71.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能够及时改正的

罚款500元以上1850以下

一般

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逾期改正的

罚款1850元以上3650以下

较重

不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拒不改正的

罚款3650元以上5000以下

72.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服务人员落实防治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消毒不符合规范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部分未消毒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未消毒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严重

经责令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经停业整顿后,仍未整改的;经停业整顿后,虽已整改,但1年内再次出现此违法行为的;或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人员死亡以及恐慌性事件

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7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消毒,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消毒不符合规范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部分未消毒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器械,未消毒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五血吸虫病防治

G.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74.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要求开展卫生调查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以下

一般

未开展卫生调查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以下

较重

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造成危害后果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75.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51000以下

一般

未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1000元以上79000以下

较重

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已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9000元以上100000以下

76.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一般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6人次以上11人次以下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较重

未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涉及人次在11人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77.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已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一般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逾期改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较重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78.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首次使用且已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一般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再次使用或未及时改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较重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多次使用或拒不改正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79.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一般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较重

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引种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80.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法律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5亩以下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50元以上18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一般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6亩以上10亩以下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185元以上365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较重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粪便涉及面积10亩以上或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的

对个人

警告,罚款365元以上5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对单位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

(六)食盐加碘管理

H.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81.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在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责任者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罚款

一般

在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较重

在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碘盐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2.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1万元以下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下罚款

一般

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0.9倍以上2.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出厂碘盐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处该盐产品价值2.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83.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

法律依据: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价值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3倍以下罚款

一般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3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较重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价值5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该盐产品价值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七)非典型性肺炎防治

I.《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84.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2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3例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或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已流失、扩散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85.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造成1人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造成2人以上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造成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86.有关单位和人员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造成传染病扩散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87.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拒绝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以暴力或其他形式阻碍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88.有关单位和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措施的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控制措施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或控制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89.有关单位和人员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法律依据: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1人感染的

罚款2000元以下

一般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2人感染的

罚款2000元以上5000以下

较重

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3人以上感染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八)医疗废物管理

J.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90.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但制度不全,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且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1.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3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未参加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人数在10人以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2人以上5人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3.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医疗废物,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或未按照要求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对医疗废物,未登记或未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对医疗废物,虚假登记或伪造保存登记资料,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4.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消毒和清洁,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及时消毒和清洁,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该行为曾被行政处罚或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5.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4日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4日以上7日以下,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超过规定时限7日以上,或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6.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已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但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未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发生危害后果,经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9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1种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一般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2种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较重

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中3种以上情形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98.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1处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一般

2处以上5处以下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较重

5处以上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一般情节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99.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首次发现的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下

一般

逾期不改正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再次发现的

罚款5000元以上20000以下

较重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造成危害后果的

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以下

10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3处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3处以上5处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发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中情形有5处以上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1.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3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6个月以上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2.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3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6个月以上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现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3处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发现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3处以上5处以下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发现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5处以上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4.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且1项指标不合格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且2项指标不合格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且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检测不合格的或有3项以上指标不合格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对收治的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6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对收治的除艾滋病、肺炭疽之外的乙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6500元以上85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对收治的甲类传染病、艾滋病、肺炭疽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或造成传染病传播

一般情形

警告,罚款8500元以上10000以下

逾期不改正

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6.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7.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一般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较重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造成后果的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108.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经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无正当理由,以暴力手段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拒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09.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有1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元以上2200以下

一般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2处以上5处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元以上3800以下

较重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处置医疗废物5处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造成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造成其它乙类传染病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流行的

暂扣执业许可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流行的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吊销执业许可证

(九)消毒管理

K.《消毒管理办法》

110.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或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且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或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有下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未开展消毒技术培训,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2.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一人一用一灭菌的,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或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或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未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6例以下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6例以上11例以下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11例以上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3.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二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一类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但未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6例以下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6例以上11例以下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11例以上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4.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罚款1500元以下

一般

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较重

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严重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6例以下的

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6例以上11例以下的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病例在11例以上的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按照要求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且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6.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或出现、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且出现、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7.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1个月以下;1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2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时间在3个月以上;3种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118.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法律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检样品检测不合格率在20%以下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检样品检测不合格率在20%以上40%以下的

一般情形

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检样品检测不合格率载40%以上的

一般情形

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

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L.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119.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1项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2200以下

一般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2项的

警告,罚款2200元以上3800以下

较重

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取措施3项以上的

警告,罚款3800元以上5000以下

120.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   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及时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下

一般

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逾期不改正的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000以下

较重

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5000以下

M.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121.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2.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3.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4.医疗卫生机构拒绝接诊病人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拒绝接诊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5.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N.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12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级)和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般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和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严重

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吊销执业证书

127.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瞒报、缓报、谎报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级)

罚款100元以上220元以下

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V级)和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罚款200元以上740以下

一般

瞒报、缓报、谎报乙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罚款220元以上380以下

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和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罚款740元以上1460以下

较重

瞒报、缓报、谎报甲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罚款380元以上500以下

对造成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和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

罚款1460元以上2000以下

O.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

128.建设单位违反《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确认本省疾病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区域,并通报有关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开上述区域,确需在该区域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在上述区域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有专人负责建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建设单位开工前未申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的

罚款2000元以上7400以下

一般

建设单位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但已及时改正的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以下

较重

建设单位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且未及时改正的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以下

12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共场所、学校、幼托、旅游、建筑工地、羁押监管等人群聚集的场所(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已及时改正的

非经营性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经营性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下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已及时改正的

经营性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一般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逾期改正的

非经营性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以下

经营性

警告,罚款1500元以上3500以下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逾期改正的

经营性

警告,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较重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拒不改正的

非经营性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以下

经营性

警告,罚款3500元以上5000以下

未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严格落实紧急应对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危险,拒不改正的

经营性

警告,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130.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中,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流行区域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家属,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单位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改正的

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600元以下

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一般

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逾期改正的

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600元以上1400以下

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较重

不服从有关预防控制措施,拒不改正的

个人和非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1400元以上2000以下

经营性单位

警告,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十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P.《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32.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3.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4.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6.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7.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8.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39.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又逾期不改正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0.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该实验室2年内不得申请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止该项实验活动

141.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2.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3.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4.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5.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46.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的,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147.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严重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有许可证件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拒绝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传染病进一步扩大流行区域的

(十二)性病防治

Q.《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48.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法律依据: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下

一般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5例以上10例以下,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9000元以上21000以下

较重

违反诊疗规范提供性病诊疗服务10例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1000元以上30000以下

 

 

 

 

 

 

 

 

 

 

 

 

 

 

 

 

 

 

 

五、计划生育与母婴保健类(21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且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8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8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8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手术8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或手术1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鉴定或手术1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或手术2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鉴定或手术2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8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或手术3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鉴定或手术3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或手术4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鉴定或手术4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8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6例以上8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以下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6例以上8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8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8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执业证书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8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涉案证明3例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且涉案证明3例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涉案证明3例以上6例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鉴定、手术或开具证明3例以上6例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涉案证明6例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或涉案证明6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B.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3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7.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0元以上44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400元以上5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8.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违法收取费用500元以下的

警告,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收取费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警告,处所收费用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收取费用1000元以上的

警告,处所收费用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以上3600以下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0元以上44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400元以上5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C.《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以上1600以下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元以上24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6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元以上3000以下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4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3.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以上1600以下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法所得5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元以上2400以下

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元以上3000以下

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法所得在1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4.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以上1600以下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法所得5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元以上2400以下

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元以上3000以下

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以上1600以下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一般

法所得5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600元以上2400以下

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4.1倍以下罚款

较重

法所得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400元以上3000以下

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D.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6.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介绍1名孕妇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罚款2000元以上2900以下

一般

介绍2名孕妇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1例的

罚款2900元以上4100以下

较重

介绍3名以上孕妇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2例以上的

罚款4100元以上5000以下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17.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时间3个月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8.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且开展该手术3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或开展该手术3例以上6例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或开展该手术6例以上的,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9.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三) 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6倍以下罚款

一般

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500元以上15500以下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6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

较重

法所得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500元以上20000以下

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严重

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9500以下

F.《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法律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首次发现未改正的

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一般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造成终止妊娠药品去向不明的;或二年内再次发现上述可处罚款违法行为的

警告,罚款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

较重

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造成终止妊娠药品流失等严重后果的

警告,罚款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21.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法律依据: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介绍2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1人次的

警告

严重

介绍2名以上4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2人次;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人次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介绍4名以上6名以下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3人次以上6人次以下;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2人次以上4人次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

介绍6名以上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6人次以上;组织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4人次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六、其他类8)

(一)爱国卫生管理

A.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1.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逾期不改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未进行卫生学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且工程仍在建设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12500以下

一般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且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实施供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2500元以上22500以下

较重

未进行卫生学评价,工程已完工且已实施供水,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500元以上30000以下

2.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范围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病媒生物密度超标项目在3项以下且每项指标不超过规定值1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000元以上2200以下

一般

病媒生物密度超标项目在3项以上且每项指标不超过规定值1倍,或1个项目指标值超过规定值1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200元以上3800以下

较重

2项以上病媒生物密度指标值超过规定值1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800元以上5000以下

3.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按照相关要求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元以上5100元以下

一般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100元以上7900元以下

较重

造成病媒生物密度超标,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9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4.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操作规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

一般

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4400元以上7600元以下

较重

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或已造成相关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6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5.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五)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聘用6名以下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

一般

聘用6名以上21名以下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7400元以上14600元以下

较重

聘用21名以上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或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146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6.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卫生未达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经治理仍未达标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单位卫生未达标,经治理仍未达标的

警告,罚款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

一般

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的

警告,罚款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

较重

单位卫生未达标,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未达标,已造成个体健康损害、人间传染病常见病传播流行的

警告,罚款7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二)学校、幼儿园管理

B.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7.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

法律依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无违法所得的

警告

一般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较重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或已造成学生个体健康损害、学生间传染病常见病传播流行的

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三)餐饮具集中管理

C.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8.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法律依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裁量标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一般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以上违法事实3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较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以上违法事实3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严重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有以上违法事实5个月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期满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产停业

 

昆山市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 版).pdf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doc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裁量权基准.doc

肇庆市鼎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细化标准.xls.xls

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xlsx

上海市职业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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