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01-12 16:36发布

【以案释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实施,无证行医处罚5万起步




近年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持续开展无证行医清查行动,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维护了我区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现在有更重磅消息来袭,自2020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针对无证行医设定了比以往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无证行医者违法成本将大幅提升!



案情回顾

近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就对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2020年8月13日,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我区某生活美容场所内一楼楼梯下房间内有开启使用过的:“MEDITOXIN”4瓶、NaCl生理盐水瓶3支、注射器(带针头)7支、棉签3根、一次性手套4只。现场该机构负责人不能提供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也未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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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监督员的调查核实,该机构在2020年7月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区卫生健康委责令该机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八条 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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