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2021-01-12 16:28发布

以案释法 ||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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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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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2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某水厂生产的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采样。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中发现:秀山县XX水厂供水属于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所测出厂水(水2020015-01)铝含量(mg/L)0.48;末梢水(水2020015-02)铝含量(mg/L)0.56,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要求。得到检验检测报告书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水厂进行检查,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检查完毕后,经过局分管领导同意,对此案正式受理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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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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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水厂水质管理人员吴某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取得该水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吴某某对2020年2月22日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抽样单、抽样记录表、公共场所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以及2020年3月26日秀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秀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检验结果告知书、卫生监督意见书上的检查情况和违法行为予以确认,没有异议,吴某某在采集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确认,调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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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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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核实,该水厂的违法行为违法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秀山县XX水厂所测出厂水、末梢水的铝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要求,责令该水厂立即整改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6日上午9时,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对案件进行了合议,经合议认为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对秀山县XX水厂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于4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诉申辩意见,遂于4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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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福祉,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作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单位之一,始终把这项工作当成重中之重。下一步,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将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监督监测力度,不定期联合疾控部门对水质进行抽检,掌握水质的实时变化状况,及时消除饮用水污染隐患,确保供水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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