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口腔诊所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2021-01-12 16:26发布

以案释法 || 深圳李某口腔诊所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

     案 情: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接医疗保障局电话要求协助调查某口腔诊所医保消费异常。在对该诊所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某诊所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二条、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8(处罚情节一般第2点:违法时间达3个月以上,违法所得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解 析:  

  ●该案本是协助调查案件,但在与涉案诊所负责人接触之中敏锐地发现其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线索。经过多次深入调查,从刑事、行政、民事等各方面释明骗保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击破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在权衡了其中的利弊之后,当事人为免于承担骗保的法律责任,承认了其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他人的违法行为。,

  ●根据已调查取得的《某口腔诊所托管经营协议》及当事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认定其存在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事实,出租期超过三个月,其违法所得的认定又是一道难题。根据《某口腔诊所托管经营协议》的约定,诊所托管费为每月的托管费用乘以协议中约定的托管时间,但当事人主张其在此协议约定时间段中提前收回诊所自行管理,并且其曾通过医保兑付扣除托管费及房租水电费用后将余款打给证人,部分医保并未兑付。为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协同我区医保局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实际违法所得。

  ●本案为某医疗保障局要求协查深圳某诊所医保消费异常,疑似存在骗保行为。医保消费凭证需有处方、病历等医学文书为证据支撑,必须由医保、卫监联合执法方可查明事实,缺一不可。该案件在调查终结后查明违法所得巨大,当事人恐因经济压力无法履行,很可能会以注销《营业执照》来逃避法律责任,办案人员未雨绸缪,发函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案件所涉诊所不予注销《营业执照》,从而保障了卫生监督部门在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主体的有效性。该案合三部门为一,协调有序,监管严格,有效体现了我区打击医疗市场违法行为的部门联动良好工作机制。


   相关法条: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四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来源:卫生监督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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