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2021-01-12 16:23发布

宁河卫监《以案释法》专栏第六期(医疗卫生)




宁河卫监《以案释法》专栏第六期(医疗卫生)

宁河卫监小编向您介绍一件某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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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0820日,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宁河区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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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照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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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判定:该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当场给予该医院罚款人民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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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律法规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

四十九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 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意义:基层医疗机构大多存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短缺的现象,但医疗机构应合理安排人员,切实做到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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