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毒产品标签不合格案 进行行政处罚

2021-01-12 16:14发布

宁河卫监《以案释法》专栏第四期(消毒产品篇)

对消毒产品标签不合格案进行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宁河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经营销售的济明堂痔康宝草本抑菌乳膏外包装标注"适用范围:抑菌消毒,对内痔、外痔、混合痔、湿热等引起的肛门瘙痒、疼痛、肿胀有较强的抑菌作用";富源堂秒杀狼毒抑菌喷剂外包装标注“使用范围:用于局部皮肤收到各种细菌、真菌感染的抑菌,止痒、消毒、保洁等日常护理”,最小销售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原料有效成分含量,标签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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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参照《天津市消毒产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8年版)》,执法人员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下架所有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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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延伸


1、相关法律法规--《消毒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相关法律法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产品标签及说明书禁止标注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第(三)项 抗(抑)菌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无检验依据的使用剂量及对象、无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无检验依据的有效期以及无检验依据的抗(抑)菌作用;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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