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2021-01-12 16:08发布

【以案释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案例评析(十九)


 前言: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我们秉持“办案质量就是监督执法的生命线”理念,筛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典型案例,形成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等多个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现予以发表,供全市卫生监督员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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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案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0日某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县某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行为,当场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7日内整改完毕,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19年3月28日,进行卫生监督复查,发现某县某消毒有限公司出厂的餐具、饮具仍然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拒不改正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规定。2019年4月2日立案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 2019年4月2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某县某消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该单位已按要求整改到位,该案于2019年4月23日结案。

 

案情分析

 

该案在现场查处中,由于隐蔽性,所以不容易固定证据,监督员经过认真细致的查找,询问工作人员,调取销售记录等,固定证据,及时拍照,如实客观的记录现场情况,并且现场制作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和《现场笔录》,根据其现场发现的情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7日整改。而在监督复查中,该单位实验室还未投入使用,出厂的餐具、饮具仍然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拍照固定证据。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所以对该单位下达了罚款人民币5500元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餐饮具的审批归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的监管职能都是他们管理的,饭是人家的,碗是我们的,这样的监管方式并不科学,如果由一个主体单位来进行监管,我认为能更好的监督企业,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餐饮具在市场应用范围大,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单位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集中式餐具消毒单位的监管,加大餐具消毒质量抽检力度,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餐饮具消毒单位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消毒服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学习培训相互交流,努力提升集中式餐具消毒单位自身管理服务水平。
    尽管餐饮具集中式消毒存在诸多问题,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部分中小餐饮单位消毒条件的不足,对提高餐饮具消毒质量,预防食源性疾病发挥了重要作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已逐步得到餐饮单位及消费者的认同和接受。为社会各界创造了良好的卫生安全环境,促进了我县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所以不能因噎废食,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餐饮具消毒用品安全流通。

(供稿单位:平舆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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