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内科诊所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未将患者及病历记录复印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案

2021-01-12 15:57发布

【以案释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案例评析(十四)


 前言:为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完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我们秉持“办案质量就是监督执法的生命线”理念,筛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典型案例,形成了《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等多个卫生监督执法领域,对规范行政执法、提升办案质量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现予以发表,供全市卫生监督员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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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某内科诊所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未将患者及病历记录复印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案

 

【案情介绍】

2020年2月3日上午9时33分至9时45分,某县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监督员xxx、xxx对某县某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内共有7人,其中就诊患者2人在输液,经询问患者和该诊所负责人,均表示未发热,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监督员现场开启了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检查情况做了记录。当日下午接到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通报,当日在县某内科诊所就治过的发热病人李某某确诊新冠状病毒肺炎,同时造成一例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同日李某某(女)确诊后收治在某县人民医院感染科(某县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定点医院),一例疑似病例收治在某县某卫生院某县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隔离点(隔离期后经诊断未感染新冠肺炎),县某内科诊所负责人被隔离在县某隔离点(隔离期后经诊断未感染新冠肺炎)。该内科诊所关门停业。

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当日受理案件并经批准立案调查。但因疫情防控原因两名患者和该诊所当事人臧xx均被隔离,监督员无法进入病房及隔离区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监督员曾先后于2020年1月29日、1月31日2月3日向某县臧某内科诊所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卫生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的第三条均提到了“你诊所不允许收治发热病人,如有发热病人送至县人民医院”。经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了解,确诊病人李某某是当日下午因发热在臧某内科诊所诊治后无效,然后去县人民医院救治时确诊的,在后期的电话调查中当事人臧某对此无异议。

经整理,相关证据有:1、共拍摄照片4张,其中2张分别为2020年1月29和2020年3月1日现场监督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情况,另外2张为当事人臧某《医师资格证书》和臧某内科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视频截图2张,为2020年2月3日执法记录仪监督检查现场记录视频截图;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

该案于2020年2月3日调查终结。经该案承办监督员、法制科相关人员合议,一致认为某县臧某内科诊所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该行为极有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且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极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六),造成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该诊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诊所接诊发热病人李某某(女),造成李某某(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造成一例疑似病人,情节严重,建议罚款人民币19000元。

2020年2月10日向臧某内科诊所负责人臧新莲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X卫传罚告【2020】1号,同时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臧某表示主动放弃举行听证,并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执上签字。于2020年2月15日下午,对臧某内科诊所负责人臧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卫传罚【2020】1号,给予臧某内科诊所负责人臧某做出罚款人民币19000元的处罚决定。2020年3月2日臧某履行全额处罚决定,该案于2020年3月2日结案。

 

【案件评析】

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随着疫情发展形势日趋严峻,防控力度不断加大,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和阻碍,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一是监督员无法进入隔离区对涉案人员进行当面询问;二是涉案诊所关门停业亦无法现场调取相关诊疗证据。因此,该案的办结是在服从疫情防控,服务疫情防控,是在当地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督导、县卫健体委领导支持和指导下才顺利办理完结的。同时也体现出了我们的卫生监督员在疫情形势较严峻的时刻仍能不顾安危,严格执法,护卫健康的工作情怀。

 

【思考建议】

1、臧某内科诊所传染病疫情期间,不服从大局,不按照县委、县政府、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不听从卫生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监督员先后两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明确提出“不允许收治发热病人,如有发热病人送至某县人民医院”要求,仍擅自接诊收治发热病人,置疫情防控大局于不顾,险些造成传染的传播、流行,在社会上造成影响极大,依法予以重罚,是正确的。同时也给其他医疗机构作出了警示和震慑,就是在大局面前,一定要有大局意识,一切活动都要服从大局。

2、该案不足之处。

一是该案的调查和处理均在涉案当事人和证人患者的14天隔离期,书面的《询问笔录》,直至结案时仍未能补录。虽经电话询问,但未做录音固定证据;二是该调查期间确山臧新莲内科诊所关门停业,监督员无法调取当日患者收治记录等相关信息。因此该在证据上略显单薄。

笔者认为,该案的办理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当时的环境下,调查取证工作难度很大,在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时,县卫健体委相关领导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对程序的合法性、处罚的适当性给予了认同。

笔者认为该案证据相关材料还有提升的空间,比如一是调取确诊患者李某某(女)的住院病历,在患者主诉病史的材料是否提到的就诊经历;二是在臧某内科诊所复诊后,调取2020年2月3日的门诊日志,核对当日该诊所患者收治情况。只是以前未经历过此类案件的处理,在行政处罚履行后再补充证据,是否有效合法,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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