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查处无证行医时,能否没收用于无证行医的未取得医疗器械合

2020-12-29 09:21发布

说明:本文内容由石大爷供稿欢迎关注卫生监督员俱乐部,及时接收新文章

640.webp.jpg

问: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查处无证行医时,能否没收用于无证行医的未取得医疗器械合法证明文件之其它器械?

答:应当没收。

理由与依据:

     医疗器械是指用于疾病诊疗、治疗的器械。绝不能机械理解为专指取得医疗器械合法证明文件的器械,还应当包括违法者违法使用的其它无合法证明文件的而用于非法行医的其它器械。如同法律界定的“诊疗行为”即包括合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的合法“诊疗行为,也应当包括未经备案或审批取得执业许可的无证行医中的非法“诊疗行为”,只能如此理解,才有了针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执业的”行政处罚条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对“医疗器械”作了明确规定,其界定重点在于“用于疾病诊断治疗”,而非专指取得合法证明文件的器械。

        依据法律规定,医疗器械生产应当通过备案或审批许可,取得相应合格证明文件,即为真医疗器械;但在无证行医活动中,许多违法者也会擅自将未取得合格证明文件的器械用于非法诊疗活动,即为假医疗器械。所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中所指“医疗器械”,应理解为“用于医疗活动的器械”(包括真假医疗器械),在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查处无证行医时,都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因此切记:依法查处无证行医时,不需要一定经市场局鉴定是否为医疗器械或者要求执法者必须明确是医疗器械,只要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用于了非法行医活动,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小编留言

      本公众号所发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不作为执法依据,如有不妥,欢迎留言批评指正。

      欢迎各位卫生监督员在此平台发表对卫生监督的个人观点和看法。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