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执法典型案例

2020-12-21 14:54发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卫生执法典型案例

卫生健康法制实践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这段时间以来,嘉兴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忠实履行“蓝盾铁军”的使命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七个一律”等要求,在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督查落实的同时,依法严厉打击涉疫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截至目前,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已查处涉疫类违法违规案件35件。

梳理了其中十个典型案例,

也给大家再敲敲警钟——


01
秀洲区某公共浴室违反防控令擅自营业案



2月1日下午,秀洲区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线索得知,王店镇某浴室可能存在晚上偷偷营业的情况。当晚6点30分,卫生执法人员对该浴室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浴室广告灯没有开启,但浴室大门敞开,里面共发现有5间淋浴房,其中第三间有人正在洗浴。秀洲区卫生健康局依据《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号、《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责令该浴室立即停业,并对浴室经营业主处以警告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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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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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号要求暂时关闭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卡拉OK厅、网吧、洗浴场、室内游泳馆等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


02
海盐某大型商场未按规定对顾客进行体温测量案



2月1日上午,海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海盐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测温点无工作人员在岗,未对进入顾客进行体温测量。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号、《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第六十条,对该超市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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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小组令》第1号要求在商场、书店等各类大型公共场所开展体温监测,对中央空调进行专业清洗消毒。


03
嘉兴某酒店中央空调未进行专业清洗消毒案



2月4日,嘉兴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嘉兴某大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正在营业中,一楼大厅的中央空调出风口不断有热风吹出,酒店20楼露台上的室外机组正在正常运转,但该酒店未对中央空调进行专业清洗消毒,嘉兴市卫生健康委依据《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今》第1号、《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场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提醒

《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号要求对中央空调进行专业清洗消毒。


04
桐乡某酒店未对进入人员开展体温测量案



2月4日,桐乡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梧桐某酒店检查发现,酒店未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桐乡市卫生健康局依据《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号、第9号、《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醒

《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9号要求全市所有村庄、小区、单位、酒店(宾馆)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温,并出具有效证件。


05
海盐某理发店公共物品未消毒案



2月6日,海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盐县某理发店正在营业,从业人员姚某正在为顾客理发,该店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没有进行消毒处理。当事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公共用品用具相关消毒保洁”的规定,海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醒

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对公共物品严格消毒,防止相互污染和交叉感染事件。


06
平湖一非法行医擅自接诊发热病人案



2月1日,平湖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庞某某住所及车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见中药处方及大量药品器械,庞某某为安徽淮南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安徽淮南人王某某夜起摔倒后出现发热症状,量体温38摄氏度,家属电话联系老乡庞某某上门诊治发热,庞某某上门测体温已退烧后予以患者输液治疗并配3天中药。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平湖市卫生健康局已对庞某某非法行医接诊发热病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提醒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除设立发热门诊的公立医疗机构,其他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非法行医擅自接诊发热病人给疫情防控带来较大安全隐患。如发现有非法行医应及时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07
嘉善某中医诊所未按规定开展体温测量、未登记病人信息案



2月1日下午,嘉善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例行巡查时发现位于魏塘街道的某中医诊所正在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查获该诊所门诊日志1本(其上登记的2020年就诊记录3条,均为2月1日,且未登记病人体温及两周内旅行史、居住史、密切接触史),就诊病人3名(其中1名病人正在接受针灸治疗)。卫生执法人员对就诊病人和接诊医师进行询问调查,证实该诊所未对病人进行体温测量,未登记病人两周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


嘉善县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3号、《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六十条,责令该中医诊所立即改正,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提醒

《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3号要求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开展体温测量,询问其两周内的旅行史、居住史和密切接触史,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诊治。


08
海宁一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被移送司法机关案



2月2日,海宁市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称海宁某小区存在非法行医。当前正处于防控新冠肺炎的关键时期,这种情况极易造成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卫生监督机构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往现场。


由于行医人公某躲藏起来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在其公寓房内也未发现非法行医痕迹,在场的宋某强调其无其他储藏室。最终执法人员在露出地面十厘米的窗户中发现了蛛丝马迹,透过玻璃,看到该储藏室内放有药品制霉菌素片。陪同检查的宋某拒不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几经周折打开了储藏室,果然里面藏有注射用头孢唑林钠、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注射器、血压计等大量药品及医疗器械。在证据面前宋某无法抵赖,于是承认该药库为其丈夫公某所有。2月3日,卫生执法人员对非法行医人公某进行调查,终于查明公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宁通过上门行医的方式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公某已是第3次非法行医,构成情节严重,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对公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公安部门。



提醒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卫生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律从严从快处理。疫情期间已共查处5起非法行医案件,现已有2起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09
嘉兴市某医疗所在疫情防控期间违规开展门诊诊疗活动案



2月7日上午,南湖区卫生执法人员对辖区民营医院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门诊部、诊所、整形医院的停诊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嘉兴市某医疗所内有多名患者,预检处2名工作人员正在对患者进行体温检测,内科有1名医生坐诊,《门诊工作日志》上登记有18名就诊者信息,当事医生承认正在开展诊疗活动。


嘉兴市某医疗所不遵守《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患者诊治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停诊的规定,继续开展门诊诊疗的行为,南湖区卫生健康局责令该医疗所立即停诊,并予以警告。



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放松,建议广大市民非必须不要前往各类医疗场所,发热患者请及时主动向当地社区汇报,并前往设置有发热门诊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10
平湖一医师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被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案



2月5日,平湖市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微信群在传播平湖市某医院病历资料截图,并传播患者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信息。经调查,平湖市某医院主治医师徐某听说有患者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阳性,未经医院同意,私自通过个人权限查看感染科病历,将患者谢某某的电子病历首页拍照发在同学微信群,导致该电子病历后在平湖市微信群内广泛传播。


徐某未严格履行医师法定义务,泄露患者隐私,并经广泛传播,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平湖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对徐某作出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提醒

在疫情防控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医师必须严格遵守医师执业道德和各项执业规范,履行医师职责,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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