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监说法」“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的法律风险

2020-12-01 21:56发布

原创医法苑2020-12-01 18:08:05

“人民医院”非公立医院的法律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市民质疑:河南省许昌市第五人民医院等多家“人民医院”是私立医院,而有“人民”二字会让大众误以为是公立医院,不明白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这则新闻很快引爆媒体、舆论圈,引发大众的广泛关注、讨论。其背后的原因肯定是复杂、多元的,甚至可能还有利益纠葛,我们姑且不论。

但,因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政府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决策、管理者、执法者深思的。下面,就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第一、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法律风险。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违反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的命名规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名称的规定,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2015年8月,国家卫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改制后名称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国卫医函〔2015〕280号)明确了改制后的医院不应再使用含有行政区划、“人民医院”的名称。批复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因此,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应继续使用“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及“××市”等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机构名称。

第三、涉嫌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一般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性质,国家在医疗服务价格、药品定价等方面都给予充分的自主权,同时还有缴税的义务。因此,大众有理由怀疑,此类医疗机构以公立医疗机构之名,行损害患者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之实。

第四、行政主管部门有被行政问责甚至渎职的风险。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不闻不问,不认真研究,加以不解决,涉嫌不作为,甚至构成渎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有关规定,相关决策者、管理者有被行政问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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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周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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