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执业医师资格案件缠访的法律思考

2020-11-19 00:0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及处置情况介绍:2018年以来,有人在市委书记信箱中先后6次(春节期间也没有断续),举报昭化区一口腔诊所的负责人苟某某,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是“Y”的,是枪手代考而取得的,我局高度重视,一面安排卫生监督员专门进行调查,另一面积极与区网信办进行对接跟进实时回复,通过对苟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到苟某某执业医师的报考地某市卫计委调查取证,该卫计委没有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南充考点也没有保存视频资料,经请示省卫计委,在省医学考试中心成山的资料中,终于查到了苟某某2010年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的照片与本人不符,医师资格管理系统中苟某某的执业医师资格显示的照片与本人也不一致,说明苟某某取得的执业医师证书存在“猫腻”。在再次询问苟某某后,承认2010年利用灾区执业医师考试的优惠政策,自己是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能独立开展一般口腔诊疗活动,急于多带带执业,想考取口腔执业医师资格,又怕理论考不过,于是就看路边广告,花钱请人“枪手”进行了代考,事后与“枪手”再无联系,当事人反复就这件事情道歉,并主动写来了检讨,承认错误;当事人主动注销了2014年6月的开办某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52-51081117D2122),经过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当事人又申请注销了医师执业证书(120510811000006),昭化区卫健局同意注销苟某某开办的某口腔诊所、苟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了注销公示,并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了注销,后遂请示省、市卫计委吊销苟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减轻了我们承担诉讼的风险,我们思考这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证据材料:

1、苟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2、苟某某医师资格证书

3、苟某某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某象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授予医师资格审核表复印件

6、医师资格管理系统苟寿明资料表格复印件

某市卫计委(执业医师报考地)的回复函

7、询问笔录2份复印件

8、本人申请注销医师执业证书申请书复印件

9、医师注销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通知单复印件

10、某象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注销资料复印件

11、医疗机构注销公告(昭卫计销〔2018〕01号)

12医师执业证书注销公告(昭卫计销〔2018〕02号)

案件分析:我们在办理这个案件过程中,局主要领导多次与常年法律顾问召开案件评析会议,首先要保护举报人的权利与隐私,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更要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当事人现在因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承认错误,但未来利益受损较大,完全可能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因此,苟某某找“枪手”替考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办理,而且每步都要证据支持,把案件办成铁案,在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认为需要解决的瓶颈主要体现在:

    1案件管辖问题,是执业地点管辖还是原报名地管辖?

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2008年6月6日起执行),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规定,该案件应该移送原报名之地某市卫计委进行管辖。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昭化区卫计行政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照法定职责对苟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管辖,既符合行政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也给当事人接受行政调查处理带来了便利,后将处理结果抄告苟某某报考地的某市卫计委。

2、法律适用问题,苟某某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卫医发〔2008〕32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是卫生部对其1999年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修订、补充,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昭化区卫健局对苟某某通过弄虚作假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违法行为,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卫医发〔2008〕32号)的通知进行处罚。

3、法律条款适用,医师执业证书是撤销、吊销、还是注销的问题?

我们知道,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经营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 ,经营者有权决定经营活动场所的营业、停业。当事人申请注销2014年6月开办的某象口腔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252-51081117D2122),是当事人自主经营权的表达,区卫计局同意了该口腔诊所的注销申请。当事人于批准注销之日起就关门歇业,并同时发出停业公告,我们认为当事人申请注销许可既是勇于担责的体现也是法律的惩戒。

苟某某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之后,又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注销执业医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苟某某作为医务工作者,采取不当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是社会诚信机制所决不允许的,已不适宜再从事医疗卫生行业的工作,当事人申请注销,是明智之举,区卫计局同意了苟某某注销申请,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苟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由我区卫计局直接吊销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吊销行政许可,是在被许可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利用许可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吊销其行政许可,虽然被吊销的原因是当事人违法,其损失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但吊销行政许可,对当事人的声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也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不是纠错的上上策。

4、行政行为机关,执业医师资格证由谁吊销的问题?

苟某某注销了医师执业证书,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资格管理系统中进行了注销,进行了公示,需要彻底消除隐患,必须要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有规定执业医师资格证吊销的具体办法和程序,我们理解是“谁发证,谁吊证”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逐级向市、省卫计委汇报苟某某的违法行为,并请示市、省卫计委吊销苟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是行政管理规范的基本要求。

在苟某某案件调查结束之后,我们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进行了深思:医疗卫生行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如何保证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真实性,如何确保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规范性,如何保障医疗场所的合法性,如何确定医疗文书的规整性,我们将举一反,加大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行业中的违法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保障我区的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净化老百姓的就医环境,为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健康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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