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 晏文涛
2020年是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关键之年,也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收官之年,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49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职业健康工作要点的通知》(2020年5月27日)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着力解决当前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坚决遏制尘肺病高发势头,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实现职业健康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2020年6月中、下旬,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下称市支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现将该项工作成效分析报告如下。
一、统筹安排,重点突出
(一)专题学习提能
首先,举办全市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骨干培训班,重点培训讲解《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执法指南》等知识,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现场执法技巧、办案能力。其次组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学习领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号)、《四川省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发〔2019〕49号)、《内江市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内卫办发〔2020〕8号)精神,厘清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内容,制发了《关于开展内江市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的通知》(内卫监发〔2020〕42号)。再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统一明确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的主要目的、重点内容、参加人员、工作方式等事项。
(二)统筹安排工作
市支队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指派1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参加2个县(市、区)的工作,执行交叉互查的方式。督导检查由市支队主要负责人带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大队人员参加,与督导检查县(市、区)之外的大队指派的2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组成督导交叉检查小组。被检查的县(市、区)另外指派2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全程参加。
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部分分管领导、职业病防治科(股)负责人,被查用人单位所在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协管站(监督协管人员)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作指导、交流互鉴。
督导交叉检查组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的同时,对被检查的各县(市、区)大队的监督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带教、以案代训,促进了当地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水平提高。
(二)明确检查对象
本次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共抽取3家,同时选取1家2019年10月全市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单位进行整改情况“回头看”工作。本次在全市范围内共对20家用人单位(行业分布为:矿山3家,建材13家,化工4家)开展了专项检查。
(三)厘清检查重点
1.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1)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体系建设与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培训情况
(2)开展粉尘危害专项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 开展水泥行业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回头看”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石加工等行业领域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开展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执法检查。
(3)开展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2.2019年10月全市尘毒危害专项执法工作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
(1)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情况;
(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5)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情况。
(四)细化检查流程
市支队印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交叉检查的函》(内卫监函〔2020〕12号),明确工作安排:一天检查1个县(市、区)的4家用人单位。遵照行政执法检查要求,在对用人单位说明来意、亮明身份后,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职业病危害公告栏、作业岗位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等设置情况,询问了解了配备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分小组查阅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有关档案资料。
二、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一)发现的主要问题
1.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1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12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存在问题:7家制度不健全;3家制度未及时更新;2家现场不能出示制定的制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和原安监总局的有关解释,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8家用人单位存在问题:2家用人单位的搬迁建设项目、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不能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资料;3家2017年5月1日之前投入生产的用人单位未补做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2家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1家仅能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注册并如实更新申报内容。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3家用人单位项目申报存在问题:2家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1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全。
4.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规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对检测或监测、现状评价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11家用人单位存在问题:有6家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2家用人单位日常监测记录不规范,2家用人单位既未开展定期检测也未开展日常监测,1家用人单位定期检测时间间隔超1年。另有5家用人单位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准限值,未采取整改治理措施。
5.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15家用人单位存在问题:4家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档案资料不齐全;4家用人单位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6家用人单位未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家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复查;3家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类别不全;4家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1家用人单位未及时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其职业禁忌的工作。
6.职业卫生培训方面。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规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7家用人单位存在问题:有4家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培训资料,1家用人单位培训资料不全,2家用人单位培训资料管理混乱。
7.工作场所、作业岗位、防护用品方面。在本次监督检查的20家用人单位中,有15家用人单位存在问题:有12家用人单位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或公布内容不全;3家用人单位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8家用人单位未在作业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有3家用人单位配备的防护用品不足或劳动者未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二)依法依规处理
监督检查期间,执法人员结合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宣传了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梳理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向用人单位进行了反馈,依法依规提出了问题整改指导意见、建议,现场制作了部分卫生执法文书,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离开用人单位前,市支队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形成了书面资料,现场移交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违法违规线索,依法依规处理,按时向市支队报送处理意见和结果。市支队从中选取了2家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予以立案查处。
三、剖析原因,推动工作
(一)深刻剖析原因
从本次监督执法检查的结果来看,各用人单位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淡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主体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法律意识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重生产、轻防治,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不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职业病防治职责,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特别是在作业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者防护用品配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专项经费投入不足,不能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劳动者职业病防护得不到有效保障。
2.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多数用人单位从事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文化水平偏低,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由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匮乏,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清楚自己所从事的作业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不了解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严重后果,不明白如何加强劳动过程中的个人防护,不按照要求佩戴或不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自我防护意识差。
3.依法监管力度、深度、广度不够。职业卫生监管要求高、专业性强,不仅需要懂法律法规,更需要懂标准、懂规范。由于职能调整,很多监督执法人员都对这项工作感到比较陌生,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为山九仞,非一日之功,学习成长需要一个过程,这些原因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就可能造成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监督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监管任务繁重、基层监督执法机构经费难保障等诸多因素,也制约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工作意见建议
1.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职业病防治工作,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生命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防治工作方针,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特别是对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严格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力的,坚决予以查处,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业病危害风险。
2.提高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水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涉及的用人单位行业广,接触的劳动者人数多,检查的内容数量大,加上人员专业知识和监管技能的参差不齐,监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足甚至未配备等问题,严重制约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职业卫生监管水平要有效提升,就需要加大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充实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人员,强化执法人员职业卫生监管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经费保障,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装备等。
3.加大职业卫生宣传力度。采取多手段、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方式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用人单位关心、劳动者关切的职业病防治宣传良好氛围,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