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2020-11-19 00:05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都江堰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吴汉生

一、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22日,XX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收到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XX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水的检测报告。报告检测结论:管网水锰不合格!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0年3月5日,XX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批准立案,由该局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2020年3月6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XX自来水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XX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XX自来水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XX自来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XX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2020年3月9日完成该案调查,形成了调查终结报告,查明了XX自来水有限公司生产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事实。

二、法律适用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供水单位生产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XX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20年4月8日,经XX市卫生健康局负责人决定,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XX自来水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1、警告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XX自来水有限公司 应当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XX[2020]第X号)。

2020年4月8日,XX市卫生健康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自来水有限公司,XX自来水有限公司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案件办理要点

(一)对证据采信

XX市卫生健康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XX自来水有限公司对XX市卫生健康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了XX自来水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XX自来水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XX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XX自来水有限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XX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水的检测报告,证明在2019年11月22日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对依据选择

XX自来水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经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XX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水锰不合格!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按照《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

关于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2日供给的生活饮用水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XX自来水有限公司管网水锰不合格,不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的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结合《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规范》的规定,XX自来水有限公司存在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立即进行整改,最终裁量为一般,对XX自来水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五、思考建议

XX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源为地下水,因为地下水矿物质含量丰富,含铁锰的岩石会经风化,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 XX自来水有限公司抽检前恰逢大雨,分析铁锰随着雨水冲刷渗入地下会造成地下水中

铁锰超标。建议地下水矿物质含量丰富且有含铁锰岩石的水源,超过标准的原水须经除铁除锰处理或增加净化设备,使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