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9年8月19日,绵阳市某区卫健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区某民营医院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一栏显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认定:终止妊娠手术(12周以下),助产技术”,副本中备注一栏显示“1、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和随访;2、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3、放置宫内节育器;4、取出宫内节育器;5、人工流产术(1)负压吸宫术(2)钳刮术(3)米非司酮药物流产术;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物不良反应诊治”。抽查该医院住院病历,在该医院病案室内发现有妇产科住院病患左某病历一份,其中2019年8月13日《产科入院记录》记录初步诊断为“1、G4P2+1 21W宫内孕单活胎2、妊娠终止”,同日《引产知情同意书》中记录有“拟行手术:中孕引产”。2019年8月14日10:00《病人病程记录》中记录有“羊膜腔穿刺记录”,内容为“......b超下行羊膜穿刺......注射依沙吖啶100mg”。该份病历引起卫健行政执法人员的警觉,随即展开立案调查。经后续对相关医疗行为和对该医院行政院长、妇产科主任、影像科医师的调查,最终查明2019年8月14日该医院为左某实施了中期妊娠引产术,并收取费用792.90元。该行为违反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医院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9日该医院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一、计划外怀孕证据收集准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卫健行政执法人员就左某属计划内妊娠还是计划外妊娠展开了调查,以此来证实该医院为左某实施中期妊娠引产术的行为是否属于“两非”范畴。通过查阅病患病历,左某未患有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肝脏疾病、肾脏疾病等),也未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其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诊断意见也提示“......胎儿声像图未见明显异常”。通过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结合调取的诊疗项目及收费记录等证据,排除终止妊娠是因医学需要的目的,所以认定左某某为计划外怀孕。从证据的采集上来说,书证与涉案人员的陈述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二、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该案涉及的医疗行为究竟是属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还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本案执法人员充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行为都有相关规定,《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适用于因医学需要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开展的终止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意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本案中左某某母婴均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况,左某某已生育2孩,应属计划外怀孕而需要终止妊娠。因此排除了适用《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同时在案件办理中,卫健行政执法人员还对是否属于“两非”行为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涉案人员,无证据表明本案有涉及“两非”的违法行为,从而明确了处罚依据。
【思考建议】
一、法律适用指向应明确。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存在管理混淆、区分不准的情况,存在只要核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终止妊娠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等相关项目都可以开展的误区。这就倒逼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卫健行政执法人员要提升自身业务能力,深入理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自的侧重点,对发现的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认真辨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以及打击“两非”,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保障母亲和婴儿的生命健康。卫健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法律的威严。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普法宣传,让医疗机构更加了解我国对终止妊娠等相关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执业,依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二、注重违法证据收集。本案从病历的入院记录及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的诊断入手,清晰明了。在今后类似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要重点对B超室、手术室、药房等医疗区域进行检查,如从B超室的登记、疑似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中期引产术等项目需要的药品器械、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的出入库登记等方面入手,看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情况,从而进行相应的证据收集固定。这需要卫健行政执法人员提升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手术方式、所需要的药品器械等知识。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既要注意甄别是医学需要还是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根据不同的侧重点完善相应的证据链,同时也要注意挖掘是否还存在“两非”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违法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