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王岚 李中华
【案情介绍】2019年2月21日,内江市卫健委监督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开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的肿瘤外科发现:1.该医院在2017年4月23日-11月4日期间,实施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12例;2.上述12份手术病历中记载: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护理人员为杨某某、唐某某、许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叶某、夏某、曾某某等15人,均不能提供2017年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3.该医院不能提供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床等处放射防护监测报告;4.该医院开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场所有CT室、介入室、肿瘤外科病房换药室。
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涉事医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安排1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护理人员从事12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的护理工作;2.该医院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护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3.该医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治疗建设项目未开展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处理结果】1.涉事医院安排15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护理人员从事12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的护理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70000元的行政处罚;2.该医院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后患者护理工作的人员工作期间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3.该医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建设项目未开展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经查证,该医院已于2017年底停止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因此自由裁量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以当事人自觉履行结案。
【案例分析】本案是我市首例依法查办的涉及核医学专业的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后患者护理工作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通过案件查办,依法规范了医疗机构开展125I粒籽植入治疗行为,切实增强了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管理主体意识,有效提高了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公众、患者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也为今后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借鉴。
一、案件追溯时限长,涉案人数多,证据收集存在一定难度和瑕疵
从执法人员在病案室调取的12份病例复印件看,涉案医院在2017年4月23日-11月4日期间,开展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12例,涉及肝胆外科和肿瘤外科2个科室的10名参与手术医师和37名从事患者手术后护理工作的护士,且该项治疗手术已于2017年底停止,护理记录上从事术后护理人员系电脑打印名字,每页只有1名质控护士签名。如何甄别哪些工作人员接触过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进行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是否配备并佩戴个人剂量计是一个浩瀚的“工程”。
执法人员根据调取的12份病历建立“铺盖表”,详细登记了患者姓名、住院号、病室、手术时间、手术医生、护理护士等信息,从而梳理出从事12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的医生和术后护理护士。再通过对科室主任、手术医生、护士长及术后护理人员等的询问,最终认定15名从事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手术患者护理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被医院纳入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管理,从而导致没有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违法事实。
本案的事实证据包括:1.《现场笔录》1份;2.对涉案科室负责人1名、医师1名、护士10名做的《询问笔录》共12份;3.12名被询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份;4.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手术患者刘某、钟某、黄某、张某、刘某某、马某、李某、徐某、康某、汪某、张某某、程某住院病历复印件12份;5.现场照片2张;6.案件移送单复印件1份;7.单位职工证明1份。
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够对该医院管理放射诊疗工作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做相关询问调查,调取该医院2017年1-4季度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监测报告和该医院2017年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相关资料,使用调取的书证来印证《询问笔录》中对违法行为的自认,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增强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
二、对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放射防护的意见建议
放射性125I粒籽是一种微型放射源,近年来,它的植入在肿瘤多学科综合治疗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随着该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性125I粒籽的放射防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医疗机构的放射治疗场所、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公众等方面必须加强放射卫生防护,以确保辐射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粒籽源永久性植入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78-2017)》,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卫生防护要点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应配备辐射探测仪,以便探测日常活动区是否存在放射性125I粒籽电离辐射;常规配制长柄器械和储源瓶(或铅容器),以便收集脱落的放射性125I粒籽;放射性I125粒籽植入患者床旁1.5米处或单人病房应划为临时控制区,控制区外张贴明显电离辐射警示标志,除放射诊疗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带离控制区的物品需经辐射探测仪检测,避免放射性125I粒籽外泄。
(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接触放射线的医护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佩戴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在进入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患者临时控制区时,应穿戴0.25mm铅当量的铅防护服;带离控制区的医疗物品应使用放射防护监测仪探测;当发生放射性125I粒籽外泄事故时,应使用长柄器械将外泄的粒子收集到储源瓶或铅容器,不得直接用手操作,同时立即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回收。
(三)对住院患者的放射防护适当性管理
医疗机构在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前,应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及术后放射防护基本知识,以消除患者恐惧心理;放射性125I粒籽植入治疗后,应嘱患者在临时控制区内活动,并在植入部位穿戴0.25mm铅当量的铅防护服,以避免对密切接触人群产生辐射损伤;如发现放射性125I粒籽脱落时,应尽快告知医护人员收集脱落的放射性125I粒籽,严禁自行处理。
(四)对社会公众的放射防护措施
植入放射性125I粒籽源的患者在住院期间如需在医院其他科室检查或治疗时,负责治疗科室应告知患者穿戴防护用品;接受植入放射性125I粒籽源的患者治愈出院,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使用辐射探测仪对其全身进行检测,作好记录备查,保证放射剂量水平达到国家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书面告知放射防护知识,以保证公众的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