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小学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该小学出示的2019年3月22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该小学出具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报告显示,该小学向学生提供生活饮用水的一、二号水井的水质中大肠菌群、溶解性总硬度、总硬度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限值要求。经查,该小学向学生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小学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6月14日对其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同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经调取了该小学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据此依法认定该小学为本案的违法主体。
二、证据收集
本案的主要证据为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检验报告书。但执法人员以此为线索,深入对学校的制水设备和相关的制水消毒及辅助物品、环境等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相关人员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相关的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三、适用法律
本案适用的法律为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实施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该法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小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思考建议】
有的学校供水规模较小,自产自供水工艺落后,加之又缺乏自检能力或者自检能力差,除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检测外,为学生供应的饮用水的水质情况难以掌握,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对有条件接入规范水厂的统一改造由水厂供水,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加大投入,改进、规范制水工艺,保证学生能用上干净、卫生的放心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