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某镇某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23日,某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酒店大厅住宿登记处由某县公安局制定的《旅客住宿登记本》上登记有从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19日共计13名旅客住宿情况,在该酒店三楼一客房内酒店服务员正在整理和更换旅客使用过的用品,但该酒店现场不能出示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出具了《卫生监督意见书》。经查,该酒店没有办理公共场所(住宿)的《卫生许可证》。该酒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19年1月29日,某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酒店给予警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月30日该酒店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来源于日常监督检查,案情相对简单明了。总体上看该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的法律条款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

在调查初,该酒店负责人称正在装修未营业,而执法人员调取到了该酒店“装修期间”的《旅客住宿登记本》,了解到了该酒店有旅客住宿的登记,通过对酒店服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了询问,确认该酒店存在未办理卫生许可擅自从事公共场所(住宿)经营的违法事实;另外,执法人员还对酒店部分客房、酒店服务员整理房间等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最终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确实充分地证明了该酒店的违法事实。

【思考建议】

     本案中,当事人起初矢口否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一是辩称不知道经营旅馆、住宿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二是辩称酒店装修否认开业为旅客提供住宿服务。执法人员通过敏锐的观察,发现了违法线索,并且干练的收集、掌握、固定了关键事实证据,以事实和法理驳斥了当事人的强辩,最终促使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并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经营者是学法、尊法、守法的责任主体,应当端正态度,落实主体责任,主动了解学习行业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法申办相关的执业或者经营许可,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主动向同行业的其他经营者学习取经,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活动,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水平。

执法人员是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裁判员,更是普法的指导员。处罚不是目的,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才是关键。执法人员应当注重普法宣传,在执法过程中要明之依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仅要有裁判员的铁面无私,更要有指导员的耐心和情怀,在执法办案要努力把法、理、情结合起来,使行政执法结果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者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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