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旌阳区卫生和计划...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某市某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德阳市区某酒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黄某(女)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活动;该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房内供顾客使用塑料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该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塑料拖鞋、口杯、布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相关证据

现场笔录1份、《委托授权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蒋某、黄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该酒店、德阳某洗涤公司)、询问笔录3份(唐某、黄某、蒋某)、《酒店布草洗涤协议》1份、检验报告1份、检测报告1份、现场照片2份、现场视频证据3段。

 

处罚依据

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裁量

本案中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由于该酒店经营者蒋某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立即组织安排从业人员黄某进行公共场所健康合格检查,并于7月9日取得黄某的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已提交,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裁量:(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4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针对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酒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的行为中该店的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口杯消毒设施设备其设置在三楼,已调查取证,并设有专用布草间,客房内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无固定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针对该行为卫生监督员已责令立即改正,2019年7月29日,该店已完成整改,已清理布草间内杂物,增设布草专用回收桶并加盖使用,设置供顾客使用的塑料拖鞋的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并提交整改后照片,故不予处罚。

该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塑料拖鞋、口杯、布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为,鉴于该店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良好,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属于一般。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十一条第四款“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4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4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的规定,对该酒店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1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处罚决定

针对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合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23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履行情况

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愿意接受处罚,并已于2019年9月25日完全履行。

 

案件简析

(一)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案情清楚

本案中,该酒店涉及多项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在监督及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程序合法,现场取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记录仪摄录的现场视频;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经营者蒋某、从业人员唐某、黄某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并调取了该店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及《酒店布草洗涤协议》、消洗公司《营业执照》及布草消洗《检验报告》,证实了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二)适用法律与裁量

本案中,该案案情简单、事实情楚,证据确凿,未造成危害后果。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针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根据当事人的配合程度与整改情况依据《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采取从轻或一般进行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思考

本案该酒店的违法行为是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较为常见的,该店主体明确,主要在调查取证中,做好现场确认与取证工作,包括涉及违法主体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行为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收集过程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收集完整性,为行政处罚及处罚裁量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

该案件也透露出部分公共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匮乏,店内日常卫生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作为监督主体,卫生监督员应在日常监督检查的过程中不但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法规的普及也要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帮助其规范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其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认知水平,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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