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案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谭杨

 

【案情简介】

20194月,A市卫生执法人员对C小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C小区现制现售水设备正在制水,但现场不能出示该设备出水水质检测报告。

经调查,①该设备是由B公司于2007年安装在C小区,自安装至案发之日一直由B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该设备生产的现制现售水售水费由B公司收取;②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是由D公司生产,品牌名称、型号与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一致,设备出厂日期2006911日,在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标注的有效期200337日至200736日范围之内,是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水质处理器;③2019B公司分别于121日和318日对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更换了水处理材料,但在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并未对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调查证实,B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

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办理要点】

1.关于“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违法主体的认定的证据及调取方式。

①现场拍照取得了C小区现制现售水设备的铭牌标识,向B公司被委托人调取了该设备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通过批件与设备的信息核对,证明该设备是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水质处理器;

②调取了陪同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证明陪同检查人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

③通过询问B公司被委托人,证明C小区的现制现售水设备由B公司安装并负责经营管理和日常维护,该设备生产的现制现售水售水费由B公司收取。

通过以上调查,证明了B公司在C小区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是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由此认定B公司是本案主体。

2.B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违法事实的认定的证据及调取方式

①通过询问B公司被委托人,证明C小区的现制现售水设备由B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更换水处理材料;

②现场拍照取得了C小区现制现售水设备机身公示信息,证明2019B公司分别于121日和318日对该现制现售水设备更换了水处理材料;

③通过询问B公司被委托人,证实B公司在121日和318日两次更换水处理材料PP棉,该公司在更换PP棉后并未对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

通过以上调查,最终认定B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违法事实。

3.违法情节认定。

未发现当事人存在《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从重和从轻的处罚的情节。

4.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B公司未按规定开展水质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水质处理设备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得当。

【思考建议】

1.关于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违法主体的认定。2016年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现制现售水这种新型供水方式进行了定义,并将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定义为供水单位。在认定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时,一是应对现制现售水的供水方式准确定性,本案在这个环节取证还存在瑕疵,建议完善水处理设备接入市政管网的证据;二是现制现售水安装点往往在公共区域,涉及的安装、维护或管理人员可能混乱不清,对可能的主体要进行分析、排查,确认实际进行售水活动、收取售水费用的生产经营者。本案中,C小区无物管公司管理,当事人在C小区安装现制现售水设备未连续签订安装合同,向C小区业主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和水电费也无法提供收据和发票,但通过B公司被委托人的自认,安装在C小区的现制现售水的所有者、安装者、日常维护管理者、售水费所得者均为B公司,由此认定B公司在C小区从事现制现售水生产经营活动,是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

2.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理解。《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现制现售水出水水质检测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日常性水质检测;二是水处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和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由于现制现售水处理设备的水处理材料种类繁多,且功能不尽相同,更换成本较高,供水单位对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就应进行水质检测存在理解的偏差或有意识的选择,例如只对更换某一类特定的水处理材料后的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或者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并未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而是由没有检测资质的员工采用普通的检测工具来进行快速检测。更换的水处理材料不会对饮用水造成污染,这是对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法规要求水质检测的初衷。建议在对更换水处理材料后进行水质检测时,至少要进行微生物指标的检测,在检测合格后方能供水,以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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