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刘鹏
案情介绍
2018年12月28日,蓬安县卫生执法人员对蓬安某医院监督检查发现:该院妇产科门诊医生陈某某于2018年10月26日为患者“冯某某”、2018年11月12日为患者“姜某某”开展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手术记录单、2018年12月26日为患者“郑某某”开展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手术记录单、《四川省安、取环及皮下埋植登记册》一本,记录时间段为2018年4月20日至12月27日,共登记39名患者的安取环记录。登记册上未见患者“冯某某”“姜某某”“郑某某”记录。在该院收费室查见 “冯某某”于2018-10-26缴“手术费”100元的发票, “姜某某”于2018-11-12缴治疗费” 120元的发票,“郑某某”于2018-12-26缴 “治疗费”180元的发票;该院收费系统查见有该院《四川省安、取环及皮下埋植登记册》所有登记患者的收费记录。
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登记科目有妇产科专业,无计划生育专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有二级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医生陈某某证实该院妇产科门诊开展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诊疗活动,该医院法人代表李某某证实该院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开展了“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42例,共收取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合计3850元。
本案经合议认定该院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和《四川省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蓬安某某医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5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8分。该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完全履行,未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民营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的违法案件,也是民营医疗机构不规范执业主要表现之一。
1.证据材料丰富,证据链完整
本案对相关证据材料收集比较丰富,特别是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也是本案的一个焦点和亮点,除现场可以调取的收费发票认定外,充分查阅、调取医院收费系统数据、手术记录和询问当事人最终使当事人承认其违法收入,使证据链环环相扣、比较严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度的把握上,明显看出办案执法人员把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从计划生育管理、国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和综合考量,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较强的办案水平。
2.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适中,办案程序合法。
本案办案人员充分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行政环境、实施科学医疗服务市场监管的要求,在执法文书制作、证据收集调取的基础上,就证据与事实的关系、事实与定性的关系、定性与处罚的关系进行论证。并对违法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向当事人予以阐述、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到晓之以法、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性,消除了主管部门与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有效缓解矛盾,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该案虽成功结案,但依然存在着不足
本案的调查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特别是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办案人员对医院的收费系统知识认知不够、项目了解不全,可能存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出入。另一方面,该院开展“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近8个月或更长时间,同时也暴露出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不仔细或日常检查力度不够等问题。
思考及建议
本案中,办案人员对医疗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该院记8分。对该县医疗机构尤其民营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起到一定警示作用,对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该县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都能产生非常积极的影响,但是根据《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因此执法人员应加强学习,运用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管理的时候才能做到科学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