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对策浅析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金堂县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大队  刘艳

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公用物品污染推高卫生安全风险,从业人员健康关系消费者健康,是防控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点部位。近年来,媒体频频曝光住宿场所客房清洁卫生乱象,消费者多次投诉游泳池水存在问题,以及社会关注的生活美容场所涉嫌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集中反映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管主体责任未全面落实的问题。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全面推开,传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及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背景浅析

公共场所属于人群集中的区域,也是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针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合理的监督,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结合当前工作问题,制定完善的管理方案,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公共场所主要是宾馆区域、公共浴室区域、理发店区域、公共交通区域等,具有人群集中的特征,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区域特点、行业特点等,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方案,结合工作要求,创新管控形式,提升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是法律法规的要求,更是必须坚守的卫生安全底线,没有卫生安全就没有行业健康发展。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部分卫生监督机构在针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上成效不明,社会影响力趋于弱化和缺失。一是一方面“先照后证”实施及“放管服”要求,降低了行业准入,监管对象增多,监督执法人员数量的缺乏与日与俱增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导致卫生监督资源缺乏,不能与繁重的卫生监督工作量相适应,无法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的高质量监管;另一方面繁重的工作量造成了监督人员没有精力和机会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与水平,明显不能适应卫生执法工作的需要,以此形成恶性循环。二是经营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经营者认为违法惩处金额远远小于违法经营得利,利益大于一切的经营思维,往往出现处罚年年有,违法常常在,违法成本低导致处罚震慑力度不够,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三是传统的监督内容、形式单一,面临着违法成本低、执法对象复杂化、被监督单位内部管理严禁化,仅仅以“监督全覆盖”“抽检不合格”“没有办证”等方式方法来完成任务,导致公共卫生监督的工作效果不尽人意,难以提升管理工作水平,甚至影响长远发展与进步。努力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须通过事前、事中、事后分别施策,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

三、建议与对策

(一)事前预防—拓宽普法渠道,防范违法行为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占据关键性地位,能够对违法行为与公众行为予以严格地约束,以保证群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结合金堂县特点,在被监督单位集中的区域,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工作,让辖区居民和被监督单位均能够对卫生法律法规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进一步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防患于未然,力求最大限度地杜绝公共场所卫生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

目前,在先照后证模式下,工商、卫健行政等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跨部门法规普及与告知已趋于常态化,即公民或者法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会被工商行政机关告知其经营的项目中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也明示了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项目。各行政部门将普法告知工作作为行政审批流程中的必要环节,进行普法宣传,一方面体现了行政行为的人性化理念,另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向被监督单位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效率,为后期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提供了保障,已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是行政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之一。因此,针对本辖区被监督单位、尤其是新进入的经营单位,应进一步拓宽法律法规宣传渠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可以有效防范公共场所常见违法行为。

(二)事中规范—提升业务能力,加大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水平,增强执法为民理念,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升整体业务素质。一要加大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投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卫生监督培训工作经费,增加录音笔和现场执法仪等执法工具及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提高卫生监测的准确性,配备足够的交通执法工具,缩短执法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二要拓展获取业务技能方式,卫生监督员可通过在职培训及网络培训提高业务能力,鼓励继续教育,培养出更多更好思想政治过硬、业务能力强的公共场所监督人才。三是建议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专业化监督员资源,成立监督员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负责疑难、重大案件的查处、评查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执法技能实训等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等。四是建议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佳案例评选、执法技能大赛等活动,以评促学、以赛促优,锻炼出一批专业技能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化卫生监督员。五是建议建立市(区)县联动的执法体系,即由(区)县申请或市支队指派监督员与(区)县监督员联动执法,旨在进一步指导基层监督员规范执法;

(三)事后控制—集中开会与个别约谈并重,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辖区内公共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特点,针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及“游泳场所卫生监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等常年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屡次被处罚的监管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开会,对其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分析,重点对各单位负责人强化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同时,对涉及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维护与检测”等存在较大公共卫生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的被监管单位进行个别约谈,不断增强各被监管单位的自身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进而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继续发扬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工作模式,一方面为被监管单位在经营中涉及的卫生法律法规相关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另一方面,从实际出发为他们解决经营中的困惑于难题,切实做到人性化执法。

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本辖区地域面积小、且被监督单位相对集中等特点,根据历年的监督执法结果,利用官方微信平台、公众信息网等新媒介,开展“违法行为公示”进小区、进学校、进医院等活动,定期将屡次因违法违规被查处的单位名单向辖区居民公示,加大震慑力度,引导居民前往公共卫生条件好的经营单位消费,进一步提升被监督单位的违法成本,从应用市场化机制增强被监督单位的主体意识和守法理念,巩固监督执法成效、保障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

结论:综上,只有在加强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理清本辖区被监管单位的特点和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把监督执法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将有限的执法资源优化分配,做到预防与监管并重,一方面切实增强被监管单位对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认识,提升其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增加被监管单位的违法成本,除了行政处罚以外,还要充分利用好社会监督手段,使得公共场所卫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影响到被监管单位的企业形象和经营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被监管单位的自身能动性,使其更加主动地依法依规经营,从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效益最大化,保证辖区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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