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仁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的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的适用是关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根据违法情节裁量决定可以行政处罚的制度。它一般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可以何种处罚,以及可以什么程度的处罚。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规定,调整同一对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法》为法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为部门规章。下面结合上位法《行政处罚法》简要阐述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问题:

一、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即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二)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四)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适用行政处罚必须能够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在许多情形下,行政处罚方法本身并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为了弥补某些行政处罚方法的不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重复处罚之禁止即一事不再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解决行政处罚中行政职权竞合、处罚法规竞合和违法行为竞合的重要规则。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规,受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或构成两个以上行政违法行为。为使行政违法行为受到适当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这一规则。

(三)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者重以及免除处罚所依据的各种情况。其中不予处罚的情节有: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从轻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都做了相应规定。

(四)处罚的折抵。

它是指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重适用的折抵。在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应当将行政拘留折抵相应刑期,将行政罚款折抵相应的刑罚罚金。

(五)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指行政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卫生行政处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规、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因此,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卫生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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