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关于非法行医问题探讨

2020-11-18 23:57发布

本文转载自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执法监督)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张祥

 

 

    打击非法行医,历来是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近年来,我县每年均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活动,通过持续打击非法行医,辖区内固定场所非法行医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然而通过调查发现非法行医仍然存在,并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将我县非法行医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下:

一、我县非法行医存在的主要形式

(一)“黑诊所、游医”,数量最多。他们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没有固定执业地点,大多都不具备医师资格。这些“黑诊所、游医”一般滋生在农贸市场、民房等人口聚居区附近,以老人、农民等低收入者为其主要客源。

(二)“体验店”、“理疗店”误导消费。部分医疗器械体验店、养生保健店以养生、保健为名,误导群众消费。理疗店以对某某疾病有疗效为宣传,误导群众进行消费,这类行为往往难以界定查实。

(三)药店内的非法坐堂行医。一般药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店无医师和执业药师销售处方药品和抗菌药物现象较普遍,涉嫌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这类情况取证比较困难,药店监管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配合共同来规范药店行为。

(四)医疗机构内部的非法行医。在一些医疗机构内,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人员任用不规范,其主要形式有:新聘任的医师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新聘任医师未审批而进行多地点执业、卫生专业毕业的实习生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等。这类非法行医现象较为隐蔽,如无同行、内部人员举报,或者出现医疗纠纷,这类违法行为往往难以发现。

二、目前打击非法行医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行政处罚程序复杂,非法行医者易逃避打击

对于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卫生行政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的行政处罚,但实施行政处罚一般要经过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做出处罚决定等步骤。在打击无证非法行医过程中,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和力度十分有限,打击效果不够理想,特别是对“游医”的处罚存在较多困难。首先在调查取证阶段,为查明身份要求非法行医者出示身份证明,如果非法行医者不配合出具身份证明,卫生执法人员又无权强制让其出具身份证明,导致难以确认违法主体从而无法实施行政处罚;其次,无证非法行医者为了逃避打击,往往在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其非法行医后就会销声匿迹,不会再给执法人员第二次见面机会,查明其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难度较大,即使实施了行政处罚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二)行、刑衔接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人员,应认定为 “情节严重”,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第一点所述之执法难点,实现两次处罚很难达到,难以发挥《刑法》在打击非法行医中的震慑作用,加大了执法难度。

(三)新形势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难度更大

一是非法行医行为变得更加隐蔽。许多“黑诊所”从集市、城区退入农村或城郊结合部,一些药店从自己店内拿药去病人家中为其诊治,增加了打击工作的难度。二是野医、游医、药贩、无证牙医屡禁不止,这部分人员药品数量不多,行医场所不固定,和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一来,马上收拾东西逃跑,执法人员一走,又重操旧业,照常行医看病,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农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法律意识较差

许多人为图方便和便宜,只愿到个体药店和游医摊点看病,对非法行医行为不仅不举报,反而拒绝配合执法人员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取证,部分群众甚至无理起哄,帮非法行医者说话,这给打击非法行医带来了一定困难。   

(五)监管区域广阔,执法监督力量薄弱,打击手段单一

我大队现有在岗专职卫生执法人员18人,其中专职医疗卫生监督执法人员4名,但我县地域辽阔、监督工作面宽、量大,难以保证监督的持续性和时效性,非法执业机构和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虽然卫生监督部门不遗余力地进行查处,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活动,但非法行医现象仍然顽疾难治。仅仅依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卫生行政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很难有效的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如果突破法律法规的限制,又要承担行政违法的风险。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沟通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如果能从立法层面加以保障以增加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率,将有力的推进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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